| 主题分类 | 工信交通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 索 引 号 | 11320882014336592B/2025-00086 | 发布机构 | 交通运输局 | ||
| 文 号 | 淮交〔2025〕73号 | 公开日期 | 2025-10-20 | ||
| 文 号 | 淮交〔2025〕73号 | 公开日期 | 2025-10-20 | 失效日期 | |
| 名 称 | 淮安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淮安区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理规定》《淮安区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淮安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撤案管理 制度》的通知 | ||||
| 关 键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效说明 | |||||
区直交通运输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程序,经研究制定了《淮安区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理规定》《淮安区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淮安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撤案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淮安区交通运输局
2025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区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理程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指重大行政许可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以下简称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参与案件审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审核分为案件审核和法制审核,案件审核由执法承办 机构自行审核,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分别由局法规科、执法大队的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执法承办机构人员不得作为法制审核人员。
第五条 在作出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执法大队应按《江苏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苏交法〔2020〕1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如下决定:
(一)拟作出减轻处罚决定的;
(二)拟作出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
(三)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或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对单位或其他组织处5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等符合处罚听证程序的案件;
(四)因法定事由需撤销的行政案件;
(五)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在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提出处理意见后,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区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区局案审会对案件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符合依法撤销案件情形的,准予撤案:
(五)不属于本级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有权部门处理;
(六)其他应当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
第八条 经区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行政决定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决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八条 执法承办机构应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和相关听证内容,如拟采纳的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内容改变原认定的主要事实或者法律定性的,应当再次进行法制审核,报区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由局法规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淮安区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工作,保证公正、及时审查重大行政审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局成立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负责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三条 案审会由区局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局法规科、主体办、执法大队分管负责人为组成人员。
第四条 案审会成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案审会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的,可由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出席人数不得低于总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 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审理时,港航中心或公路中心负责符合性技术审查分管负责人、执法大队业务科室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理时,执法承办机构和法制审核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案审会可邀请区纪委派驻纪检组对廉洁情况进行监督,其他人员列席由主持人决定。
第七条 执法大队应将重大行政许可材料,或法制审核后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文书,经局法规科复核后,报请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局法规科应当于召开案审会三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和相关审查材料送交会议人员。
第九条 案审会议程如下:
(一)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1.执法大队业务科室负责人汇报许可事项有关情况;
2.港航中心或公路中心分管负责人汇报符合性技术审查意见;
3.局法规科汇报法制审核意见;
4.会议成员询问审批事项有关问题并发表意见;
5.主持人归纳并提出决定意见。
(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1.执法大队办案机构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裁量理由、处罚建议、存在问题等;
2.执法大队汇报法制审核意见;
3.会议成员询问案件有关问题并发表意见;
4.主持人归纳并提出处理意见。
局法规科制作案审会集体讨论记录,如实记录参会人员发言内容,交参会人员签名后归入案卷。
第十条 案审会参会人员应当对会议讨论情况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案审会集体讨论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承办机构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须再次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
第十二条 对因法定事由需撤销已立案案件的,可经局法规科审核后,报请局行政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局法规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淮安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撤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执法案件撤案管理,防止撤案随意性,维护执法公正性和严肃性,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因法定事由需撤销已立案案件的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 依法依规原则。撤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严禁擅自扩大或缩小撤案范围。
2. 程序规范原则。撤案需履行法定程序,确保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3. 责任明确原则。明确撤案审批权限、流程及责任主体,防止推诿扯皮。
4. 监督制约原则。建立内部监督和外部公开机制,防范权力滥用和廉政风险。
第二章 撤案情形与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撤销案件:
1. 违法行为不成立。经调查,当事人不存在违法事实或证据不足的;
2. 主体不适格。当事人主体资格灭失(如企业注销、自然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
3. 超过追责时效。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
4. 行政复议或诉讼结果。因行政复议决定、法院判决或裁定导致案件无法继续执行的;
6. 其他法定事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撤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以下情形不得撤案:
1. 当事人通过贿赂、威胁等非法手段要求撤案的;
2. 执法人员因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主观原因提出撤案的;
3. 案件涉及重大社会影响或公共利益,撤案可能引发不良后果的;
4. 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撤案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撤案程序
第六条 撤案申请
由案件承办机构提出撤案申请,填写《交通运输执法案件撤案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内容需明确撤案理由、法律依据及案件处理情况说明。
第七条 审核与审批
1. 初审。执法大队法制部门对撤案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重点核查撤案理由是否充分、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规。
2. 复核。初审通过后,报执法大队负责人复核,必要时可组织法制专家或法律顾问论证。
3. 审核。局法规科对撤案材料全面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 审批。局行政负责人或案件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撤案决定与执行
1. 决定文书。经审批同意撤案的,制作《交通运输执法案件撤案决定书》,载明撤案理由、依据及执行要求。
2. 文书送达。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撤案决定书,并告知救济权利。
3. 案卷归档。将撤案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归入案件卷宗,作为执法监督依据。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 内部监督机制
1. 备案审查。局法规科对撤案案件实行台账管理,定期抽查撤案卷宗,核查程序合规性。
2. 年度通报。每年向局党委报告撤案情况,分析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条 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撤案或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 情节较轻的,由区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2. 情节严重的,由派驻纪检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淮安区交通运输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1:《淮安区交通运输执法案件撤案审批表》(模板)
附件2:《淮安区交通运输执法案件撤案决定书》(模板)
附件1
淮安区交通运输执法案件撤案审批表
(编号:淮安交撤审〔202X〕XX号)
案件名称 | |||
案件来源 | □日常检查 □投诉举报 □上级交办 □其他(请注明)________ | ||
立案时间 | 年 月 日 | ||
当事人名称 | 联系方式 | ||
违法事实 | (简要描述违法行为及证据情况): | ||
撤案理由 (勾选) | □违法行为不成立(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 ||
□主体资格灭失(企业注销/自然人死亡且无继承人) | |||
□超过追责时效(违法行为发生超过2年) | |||
□行政复议/诉讼结果导致无法执行 | |||
□其他法定事由: | |||
执法中队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 |||
执法大队 法制初审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执法大队 复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局法规科 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局行政负责人/局案审会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附件2
淮安区交通运输执法案件撤案决定书
(编号:淮安交撤审〔202X〕XX号)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地 址:
案 由:
现查明: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实施 (违法行为)一案,本局于 年 月 日依法立案调查。经审查,因 (撤案理由,如“证据不足”“主体资格灭失”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0、57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73、74条之规定,现决定撤销该案件。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安市淮安区交通运输局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