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生态环境/民生公益 | 体裁分类 | 批复 | ||
索 引 号 | 11320882014336525D/2024-00183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
文 号 | 淮环表(安)复〔2024〕49号 | 公开日期 | 2024-09-26 | ||
文 号 | 淮环表(安)复〔2024〕49号 | 公开日期 | 2024-09-26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南宝复合材料科技(淮安)有限公司碳纤维新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南宝复合材料科技(淮安)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南宝复合材料科技(淮安)有限公司碳纤维新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项目位于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南宝大道66号,投资100000万元,占地面积209333平方米,年产2600万件注塑件、2500万件纤维热塑件、400万平方米碳纤维预浸料、2万个碳纤维氢气瓶、10000套精密模具及400件房车厢体。其中一期年产注塑件1100万件,纤维热塑件1200万件,碳纤维预浸料200万平方米、碳纤维氢气瓶1万个、精密模具5000套、房车厢体200件;二期年产注塑件1500万件,纤维热塑件1300万件,碳纤维预浸料200万m2、碳纤维氢气瓶1万个、精密模具5000套、房车厢体200件。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南宝复合材料科技(淮安)有限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施工过程必须加强环境管理,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应对扬尘、噪声、固废和废水的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达到相关要求。
2.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接管至明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淮河入海水道南泓。
3.一期废气采取以下措施:喷脱模剂及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甲基丙烯酸甲酯、酚类有机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排气筒高空排放;房车厢体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房车厢体喷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再经“水帘+过滤棉”处理,房车厢体烘干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经处理后的房车厢体喷漆、烘干废气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上述处理后的废气一并经2#排气筒高空排放;热压成型、贴合组装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酚类、环氧氯丙烷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裁切、铣边、打孔、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采用集气罩收集,再经“布袋除尘”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经3#排气筒高空排放;涂覆、浸胶、固化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酚类、环氧氯丙烷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危废库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机加工、电火花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上述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经4#排气筒高空排放;镜面抛光颗粒物废气集气罩收集后,再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经5#排气筒高空排放;
二期废气采取以下措施:喷脱模剂及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6#排气筒高空排放;打磨工序(注塑件、纤维热塑件、房车厢体)产生的颗粒物采用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喷漆工序(注塑件、纤维热塑件、房车厢体)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经“水帘”处理,烘干、印刷、光固化(注塑件)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采用集气罩收集,烘干(纤维热塑件、房车厢体)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采用负压密闭收集,上述废气再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与处理后的打磨废气经7#排气筒高空排放;热压成型、贴合组装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酚类、环氧氯丙烷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裁切、铣边、打孔、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采用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经8#排气筒高空排放;涂覆、浸胶、固化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酚类、环氧氯丙烷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机加工、电火花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上述收集后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经9#排气筒高空排放;镜面抛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经10#排气筒高空排放。
注塑件注塑成型产生的有组织和无组织甲基丙烯酸甲酯、酚类、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2024年修改单(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一期项目房车厢体的喷漆与烘干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及颗粒物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期项目注塑件喷漆、印刷与烘干、纤维热塑件的喷漆与烘干及房车厢体的喷漆与烘干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及颗粒物,因废气收集处理后通过同一排气筒排放,企业有组织废气对照《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与《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0)取严执行,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纤维件热压成型、贴合组装及裁切、铣边、打孔、破碎产生的有组织和无组织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酚类、环氧氯丙烷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2024年修改单(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预浸布涂覆、浸胶、固化成型及精密模具机加工及电火花产生的有组织和无组织酚类、环氧氯丙烷、非甲烷总烃,企业对照《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2024年修改单(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和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从严执行;
精密模具镜面抛光产生的有组织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和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5.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厂内一般固废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危废暂存库、喷漆、印刷区域、水性漆、UV油墨等涉有机物物料暂存区的防腐防渗处理。
7.本项目以厂界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建设环境敏感目标。
8.采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完善应急队伍,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9.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10.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该公司新增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期项目:
1.水污染物(接管排放量/外排环境量):废水总量≤6610吨;COD≤1.305/0.331吨、BOD5≤0.518/0.066吨、盐分≤0.4/0.4吨、氨氮≤0.176/0.033吨、总氮≤0.210/0.099吨、总磷≤0.024/0.003吨、SS≤1.104/0.066吨。
2.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颗粒物≤0.077吨、VOCS (以非甲烷总烃计)≤0.414吨、甲基丙烯酸甲酯≤0.146吨、酚类≤0.108 吨、环氧氯丙烷≤0.037吨;
无组织:颗粒物≤0.151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 0.458吨、甲基丙烯酸甲酯≤0.162吨、酚类≤0.120 吨、环氧氯丙烷≤0.041吨。
二期项目:
1.水污染物(接管排放量/外排环境量):废水总量≤6672.5吨;COD≤1.311/0.334吨、BOD5≤0.518/0.067吨、盐分≤0.413/0.413吨、氨氮≤0.176/0.033吨、总氮≤0.211/0.1吨、总磷≤0.024/0.003吨、SS≤1.11/0.067吨。
2.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颗粒物≤0.152吨、VOCS (以非甲烷总烃计)≤0.543吨、甲基丙烯酸甲酯≤0.194吨、酚类≤0.135 吨、环氧氯丙烷≤0.039吨;
无组织:颗粒物≤0.195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 0.577吨、甲基丙烯酸甲酯≤0.216吨、酚类≤0.150 吨、环氧氯丙烷≤0.043吨。
全厂:
1.水污染物(接管排放量/外排环境量):废水总量≤13282.5吨;COD≤2.615/0.664吨、BOD5≤1.037/0.133吨、盐分≤0.813/0.813吨、氨氮≤0.352/0.066吨、总氮≤0.421/0.199吨、总磷≤0.047/0.007吨、SS≤2.214/0.133吨。
2.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颗粒物≤0.229吨、VOCS (以非甲烷总烃计)≤0.957吨、甲基丙烯酸甲酯≤0.34吨、酚类≤0.243 吨、环氧氯丙烷≤0.076吨;
无组织:颗粒物≤0.346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 1.035吨、甲基丙烯酸甲酯≤0.378吨、酚类≤0.27 吨、环氧氯丙烷≤0.084吨。
3.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