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索 引 号 | 113208820143370939/2024-00020 | 发布机构 | 流均镇 | ||
文 号 | 淮流政发〔2024〕12号 | 公开日期 | 2024-09-10 | ||
文 号 | 淮流政发〔2024〕12号 | 公开日期 | 2024-09-10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加强土地监管杜绝违法建设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各村(居)民委员会,八办一中心、水利站、兽医站,镇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淮政办发〔2021〕49号)、《淮安区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办〔2022〕60号)、《淮安区2022年农村住房条件改善工作方案》(淮区农房办〔2022〕1号)、《关于印发淮安市加强耕地保护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工作措施的通知》(淮政办函〔2024〕11号)和《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结合我镇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建设审批要求
(一)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含地坪及出行道路),人均建筑居住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从严控制房屋建筑体量,每户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两层,高度不宜超过7.5米。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农村宅基地。
(二)坚持村庄分类管理。对评估(鉴定)为C、D级的危房,已编制村庄规划的规划发展村庄,允许农民按照统一规划在原宅基地或选址进行新建、翻建、改建等形式自主改善;一般村庄,农民原有住房以加固维修为主,引导有新建需求的农户到规划发展村庄按照统一规划进行自主改善;对搬迁撤并村庄,原则上不得在原宅基地上进行新建、翻建、改建房屋,引导到规划发展村庄,按照统一规划进行自主改善。引导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村村民进城入镇落户,允许其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集镇区域居民房屋确实需要维修的,向镇执安办提出装潢、维修申请并填写《流均镇集镇房屋装潢维修申请表》,经镇执安办现场确认后出具意见,报镇联席会议审批。
(三)分布式光伏。按照“严控增量,处置违建”的原则,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管理的通知》(淮发改办〔2024〕73号)文件执行,须经镇联席会议审批。
(四)设施农业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经营者在设施农用地使用前,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严格控制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在项目规划用地5%以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大棚看护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规模化种植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 以内,最多不超过 15 亩,完成项目备案后方能实施建设。
二、规范土地建设审批程序
(一)农村住宅建设审批程序
1.农户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建房书面申请,提供改善前房屋室内外照片、原不动产权登记证或宅基地使用许可证等复印件,农村建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家庭所有成员户口簿(统一户号)和身份证复印件、农村住宅设计图等相关要件。
2.村组审核。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表决,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民委员会审查。村委会组织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签署意见后,将农村建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会议记录等材料报镇农村工作办。
3.镇级部门联审。镇经发办(建设条线)为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牵头部门,实行“一个部门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开办理流程、申报条件和办理时间要求,实行一次性告知制。①在审批过程中,镇农村工作办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②镇挂钩领导、结合干部负责审查申请户申请事由,提供材料是否真实。③车桥国土中心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是否涉及占用农用地、是否符合用途管制要求等。④镇经发办(建设条线)负责审查申请建设的位置是否符合2023版镇村布局规划,房屋是否属于C或D级危房,并提出初步意见。
4.镇审批。镇经发办(建设条线)具体牵头部门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镇人民政府每月召开联席会议,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村民宅基地建房申请进行集中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建房批准书》,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布。镇农村工作办和经发办(建设条线)要建立健全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于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备案。
(二)设施农业用地审批程序
1.农业经营者向镇提出申请,拟定《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用地规模、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拟经营年限、土地复垦措施及项目建设简易平面图、勘测定界图(含矢量坐标)等。
2.镇经发办(建设条线)、车桥中心所合理引导项目用地选址,组织初步审查,确定用地规模。用地单位委托车桥中心所进行勘测定界,勘测定界图和矢量坐标一并作为申请备案材料。
3.农业经营者与所在地村(居)委会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达成一致后,村(居)委会将建设方案在村(居)委会公示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经营者与村委会、相关土地权利人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用地协议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施用地情况、承包时限、土地交付、土地复垦、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并附项目宗地图(四至范围)。
4.农业经营者持《农业设施建设方案》、《设施农业用地协议》(经营合同)、《土地复垦方案》、勘测定界图等材料向镇政府申请备案。镇人民政府每月召开联席会议,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设施农业农用地进行集中备案,镇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经营者发放《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未经备案不得动工建设。
5.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流转土地的年限可与土地流转年限相一致。期满后未取得延期手续而继续使用土地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三、强化用地建设全过程监督
(一)落实“四到场”监管制度。全面推行用地建设审批前到场、开工时到场、建设关键点到场和竣工验收到场等四项制度,推动全镇依批准事项规范用地建设。在收到用地建设申请后,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村级组织及农村工作办、经发办(建设条线)、车桥国土中心所实地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经批准用地建设的农户(经营户),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村工作办、经发办(建设条线)、车桥国土中心所、执安办和村级组织到现场开工查验;在建设过程中,镇执安办和村级组织要查看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规划层数、高度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建设。建设完工后,农户(经营户)向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镇组织农村工作办、经发办(建设条线)、车桥国土中心所、执安办和村级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加大巡查力度。镇执安办要细化责任,将用地建设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村级组织应对区域内用地建设,实行专人包组到庄全覆盖、常态化实时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能有效处置的,应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
(三)加大执法力度。镇执安办要分片包村开展用地建设动态巡查、执法检查机制,对村级组织上报的以及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的行为,镇执安办应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对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中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
(四)压实责任链条。各村(居)党组织书记是严控新增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挂钩领导及结合干部为挂钩责任人,执安办等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各村(居)要发挥好初始管控作用,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对视而不见、置之不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查严办。
四、本实施意见从2024年9月6日起执行。
淮安市淮安区流均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