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乡村振兴/民生公益 | 体裁分类 | |||
索 引 号 | 11320882MB1840482E/2024-00082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4-08-01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4-08-01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扶持项目)申报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提高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更好的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乡村振兴中示范引领作用。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淮财农〔2023〕82号、淮农发〔2023〕142号),现决定开展2024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扶持项目)申报工作。
一、项目扶持对象和范围
(一)、家庭农场扶持
1、资金使用范围:①家庭农场扶持项目主要用于购置耕种、贮藏、植保、智能生产、烘干、运输等机械设备。②对2023年认定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一次性奖补。
2、补助对象条件:①承担扶持项目的家庭农场须在农业农村部名录系统中,优先从省、市、区级示范农场中选择扶持对象。申报项目的家庭农场要做到有标牌、有办公场所、有规章制度、有规范财务、有机械设备、生产基地特征明显;优先支持经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流转土地的家庭农场,优先扶持粮经结合、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等发展模式的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合同规范,流转期限原则上不低于5年;家庭农场单体项目一次性奖补不超过9万元。奖补金额将综合家庭农场项目申报数量、示范等级、运行质态、资金总量等因素确定。②对2023年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一次性奖补,以市级认定文件为依据,每个奖补5000元。
(二)、农民合作社扶持
1、资金使用范围:扶持项目支持购置耕种、贮藏、植保、智能生产、烘干、运输等机械设备和建设仓储、机库等基础设施;
2、补助对象条件:正常开展年度工商年报;优先从国家、省、市、区级合作社示范社中选择扶持对象;优先扶持列入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管理的合作社,以及村集体领办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耕作服务社、农机合作社以及农民合作社综合体;合作社运行规范,服务带动成员能力较强,与成员建立相对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单体农民合作社奖补上限不超过20万元,集体领办的综合合作型合作社以及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的规模合作型合作社项目奖补上限不超过50万元/个。奖补金额将综合合作社项目申报数量、示范等级、运行质态、资金总量等因素确定。
二、项目申报程序
1、项目主体自愿申报;
2、镇(街)农业部门审核筛选;
3、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具文连同申报材料报区;
4、区筛选核查确定;
5、经区级研究公示后进行项目批复;
6、组织项目实施。
三、申报材料及时间要求
1、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文件、实施方案、土地流转合同、主体证明等相关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签字盖章后报一份至区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指导科(新城商务中心1024室),联系电话:85911468。
2、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8月30日。
四、其他事项
1、各镇(街道)要广泛宣传,让规模适度、发展规范、技术先进、示范带动良好的家庭农场主和合作社理事长知晓相关扶持政策,并引导有发展意愿的经营主体做好项目编制申报工作;
2、承担所申报项目的家庭农场、合作社,优先从省、市示范名录中选择。申报主体要配合镇(街道)农经部门积极提升软、硬件设施水平,在项目验收时能基本达到市级示范性农场(合作社)的建设标准。
附件1:2024年中央转移支付农业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2: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淮安市淮安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淮安市淮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