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生态环境/民生公益 | 体裁分类 | 批复 | ||
索 引 号 | 11320882014336525D/2024-00119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
文 号 | 淮环表(安)复〔2024〕28号 | 公开日期 | 2024-05-15 | ||
文 号 | 淮环表(安)复〔2024〕28号 | 公开日期 | 2024-05-15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关于淮安市淮安区河道湖泊管理所淮安区里运河及白马湖水源地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淮安市淮安区河道湖泊管理所:
你单位报批的《淮安市淮安区河道湖泊管理所淮安区里运河及白马湖水源地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项目位于淮安区境内,投资900万元,工程建设规模及内容:①里运河河下大桥至友谊桥段清淤疏浚工程:对河下大桥下游720m淤积段清淤及下游左岸370m芦苇丛段垃圾打捞清运;②里运河西堤友谊桥至人民桥段护坡工程:新建护坡1.03km;③里运河西堤人民桥南侧堤顶道路维修工程:修复堤顶道路1.1km;④三堡水源地整治工程:一级保护区坡面清杂107894平方米(东堤83560平方米和西堤24334平方米),更新隔离防护网4087m,更新保护区标识标牌一项和完善视频监控系统一项;⑤白马湖南闸水源地整治工程:一级保护区坡面清杂15953平方米,更新隔离防护网1015m,更新保护区标识标牌一项和完善视频监控系统一项。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淮安市淮安区河道湖泊管理所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生活污水依托施工场地附近公厕处理后接管至市政管网;排泥场尾水经“自然沉淀+混凝沉淀”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后排入调尾河;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用于洒水抑尘或车辆冲洗,回用水水质从严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冲厕、车辆冲洗水质标准;船舶含油废水经船舶自身配备的含油废水收集装置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有效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
针对施工场地扬尘采取以下措施:采取洒水措施,并设置施工围挡、配备车辆清扫设施、临时堆土采用密目网覆盖、禁止抛撒式装卸物料和垃圾等措施。
针对施工机械及车辆尾气采取以下措施: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机械、机动车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运输工具,使用符合标准的油料或清洁能源;对于燃柴油的大型运输车辆需安装尾气净化器;加强燃油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针对交通扬尘采取以下措施:洒水降尘、限速;加强施工管理;敏感点附近减速慢行。
针对清淤废气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疏浚作业管理,运输工具进行遮盖,减少滞留时间;告知居民,畅通投诉渠道;不利气象条件尽量避免施工。
施工期颗粒物排放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浓度限值,施工期机械车辆燃油废气中的CO、NMHC、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沥青烟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浓度限值。
3.严格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进行控制。在建筑施工期间向周围排放噪声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施工期高噪声设备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不得在夜间施工。另外,对施工场地平面布局时应将施工机械产噪设备进行合理布设,远离居民区,减少施工噪声对周围人们工作、生活的影响。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表1限值要求。
4.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施工船舶油废水经船舶自身配备的含油废水收集装置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隔油池、油水分离器废油属危险废物,由各施工区用专用危险废物储存容器集中收集,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产生建筑垃圾经收集后暂存于指定地点,能回用的尽量回用,不能回用的应委托清运至政府指定地点;清表垃圾经收集后暂存于指定地点,并定期委托清运至指定地点;工程弃土收集后暂存于指定地点,并委托清运至政府指定地点;疏浚淤泥由泥驳船运输至排泥场进行固化,固化处理后,外运至淮安市恒达建材有限公司用于制砖;含油抹布、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一般固废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等要求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严格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施工期间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进行监测,减轻施工期对水质造成的影响,关注生态管控区内陆生、水生生态恢复情况。
6.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你单位应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7.你单位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8.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防范清淤疏浚工程对水质影响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1〕185号)规定的相关要求,确保省考断面里运河堂子巷断面水质不受影响。
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四、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应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