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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民生公益 体裁分类 批复
索 引 号 11320882014336525D/2024-00111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文  号 淮环书(安)复〔2024〕6号 公开日期 2024-04-29
文  号 淮环书(安)复〔2024〕6号 公开日期 2024-04-29 失效日期
名  称 关于江苏鑫伟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刚线新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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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鑫伟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刚线新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鑫伟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江苏鑫伟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刚线新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江苏春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4〕31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及江苏春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项目位于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赵倚楼路6号院内4#、5#厂房,占地面积28446平方米,投资12000万元,占地面积 5966.88 平方米,租赁昆淮智创园已建成的空置厂房(4号、5号厂房),各建设16条金刚石线生产线,年产1200万公里金刚石线。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江苏鑫伟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脱脂废水、活化废水经“收集池+pH调节+低温蒸发+冷凝”进行处理后冷凝水作为脱脂槽补水回用不外排;加厚清洗废水、树脂再生废水、化验室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经“收集池+序批式混凝沉淀池+多介质过滤+两级离子交换”进行预处理,脱脂清洗废水、喷淋废水、活化清洗废水、初期雨水经“收集池+序批式混凝沉淀池”预处理后与加厚清洗废水、树脂再生废水、化验室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一起经“中间水池+A/O+二沉池”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总镍在车间排放口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标准限值,其他因子满足明通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与纯水制备系统浓水及RO膜反冲洗废水一并接管至明通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尾水排入淮河入海水道南泓。

      2.4#厂房预镀、上砂及加厚工序废气经密闭负压顶吸收集,与经通风橱密闭负压收集的1#化验室废气一并采用一级水喷淋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1#)排气筒排放;5#厂房预镀、上砂及加厚工序废气经密闭负压顶吸收集,与经通风橱密闭负压收集的2#化验室废气一并采用一级水喷淋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2#)排气筒排放;危废仓库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与经加盖密闭收集的污水处理站生化池废气,一并采用一级水喷淋塔+低温等离子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3#)排气筒排放。本项目产生的有组织废气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要求,其中电镀工艺废气的基准排气量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6中标准要求;无组织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排放限值。

      3.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包装材料、废滤芯、含镍电解渣、废活性炭、废水处理站污泥、废手套抹布、废机油、化验室废液、清洗酸液及镍泥等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非化学品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外售综合利用;纯水制备系统废物交由供应商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项目建设一座30平方米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能够满足本项目的堆放要求。厂内一般固废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等要求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

      6.本项目设置雨、污水排口各1个。严格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7.本项目以4号、5号厂房为边界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以污水处理站和危废仓库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无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

      8.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建设单位应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严格落实《报告书》所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本项目建设1座容积为120立方米的应急事故池、1座80立方米初期雨水池,雨污水排口设置阀门,杜绝事故性排放,禁止将超标雨水排入水体。

      三、该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暂定为:

      1.废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2709.56m3、COD≤0.7296/0.1355吨、SS≤0.4115/0.0271吨、氨氮≤0.0716/0.0135吨、总氮≤0.1369/0.0406吨、总磷≤0.011/0.0014吨、LAS≤0.0035/0.0014吨、镍≤0.00008/0.00005吨、全盐量≤4.8361/4.8361吨、石油类≤0.0032/0.0027吨。

      2.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氨≤0.0626吨、硫化氢≤0.000023吨;

      无组织:氨≤0.0233吨、硫化氢≤0.000013吨。

      3.固废:“零排放”。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废气治理、危废仓库等环境治理设施及危化品库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该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性质、地址、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与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叙述内容不符或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