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 | 淮安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8-02-05 | |
文 号 | 淮政规〔2018〕1号 | 主 题 | 规范性文件 | 体 裁 | 通知 |
组配分类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有效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淮安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十七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标后管理,进一步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责任人认真履职,保证诚信履约,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政务办,负责日常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和布置的各项工作,综合协调标后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标后管理“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相关部门监督”的责任管理体系,层层落实工程质量保证、安全责任监管和诚信履约责任。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标后管理是指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部使用或以使用政府资金为主,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项目中标后期的管理。工程类别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农业开发工程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标后是指中标通知书发放至竣工验收的阶段。
第六条 标后管理范围:
(一)履约保证金缴纳、合同签订、备案管理;
(二)建设单位项目现场管理;
(三)施工许可证办理;
(四)中标人的履约管理(项目管理人员、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承诺到位,有无转包、违法分包、借资挂靠等现象,安全文明设施是否按承诺到位等);
(五)项目变更管理;
(六)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管理;
(七)应公开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化整为零、肢解项目等行为的管理;
(八)其他情况的管理。
第三章 建设单位管理内容与职责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的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施工质量安全,确保项目按工期竣工。建设单位须认真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做到分权制约、责任到人。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按规定履行建设相关手续;对工程质量把关不严、标后合同监督管理不到位而出现质量、安全等问题,存在“应招未招”“化零为整”“肢解项目”等情形,擅自变更工程造价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成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设立项目现场管理办公室,明确具体责任人和经办人、明确现场管理责任,切实抓好项目现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于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派人驻点项目现场,负责工程建设日常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规划时应充分考虑项目定位和使用需求、明确技术指标,严把图纸设计、控制价编制质量,减少因规划定位不准、使用功能不满足、设计不完善、清单漏项等问题导致的标后变更。建设单位在定标前应对拟中标单位进行充分调研摸底,对其实际情况,包括所做工程有无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劣迹和不诚信行为,投标过程中有没有弄虚作假等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投标文件中约定中标单位提供履约保函或缴纳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前按照约定收取中标单位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通过履约担保约束中标单位行为,促使其合法依规开展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投标文件的要求,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约情况,保证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到位。
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身份是否为投标承诺人员进行核对,了解现场实际管理人员是否为中标单位人员,是否与中标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对依法可以变更的人员按规定开展变更。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将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发现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一报告人的职责。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行业管理部门对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行业管理部门对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及安全文明设施是否按投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仔细地审核。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时,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处理,发现现场施工质量问题(隐患)、安全文明措施履行不到位时,应及时要求整改并按规定上报相关职能部门。
发现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监理费、服务费支付渠道走向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止支付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流入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人员账户。
严禁建设单位直接向个人拨付工程款。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许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淮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淮政发〔2014〕96号)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先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于次月5日前如实填报当月《淮安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月报表》(详见附件2),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后报送区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内容及职责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工作由区政务办综合牵头,区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开发等作为具体职能部门,对工程开展标后监管、违规处罚等工作。
第十九条 区住建、交通、水利部门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区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规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各方主体行为,充分利用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监管、信用评价管理、资质资格监管、行政执法检查、定期不定期突击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手段,积极开展对全区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第二十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招投标监管部门应会同建设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现场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会同建设单位开展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相互衔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积极履行标后现场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第二十四条所列问题的,应及时固定证据,通报项目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依法及时查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标后管理采用日常监督、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日常监督由各职能部门对中标企业履约阶段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及监督;定期(一年不少于四次)开展集中检查,由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检查活动。对检查情况进行全区通报,发现问题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须及时查处:
(一)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与投标文件(合同文件)不一致且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现场安全文明措施未按施工进度同步到位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管理不到位的;
(四)存在转包及违法分包现象的;
(五)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承担建设工程项目任务超出范围的;
(六)现场管理混乱,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六章 处罚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约定施工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部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擅自变更的违约条款。其违约金额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具体特点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监理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约定监理单位变更总监、项目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擅自变更的违约条款。其违约金额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具体特点规定。
第二十七条 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领导小组将在淮安区招投标网、淮安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不少于1个月。公告期间,淮安区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
(一)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的;
(二)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三)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
(四)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两次检查无故不在现场的或出勤时间不满规定(20天/月)天数的(以建设单位考勤材料为准);
(五)投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主要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六)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串通,签订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中标单位不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招标人须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扣除其费用,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费等;中标单位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招标单位可提前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中标单位有关法律责任。中标单位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取消其合同承包权,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意见、不履行自身责任和义务的建设单位、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问责,情节严重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外,还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淮安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标后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淮安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月报表
附件1
淮安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标后管理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颜 复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杨 宏 区政府副区长
李晓旭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陶正东 区政务办主任
王建法 区住建局局长
王海兵 区财政局局长
胡光辉 区审计局局长
王友胜 区城建办主任
钟 鑫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胡华德 区水利局局长
李 军 区督查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政务办,陶正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85189607。
附件2
( 年 月)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项目招标情况 | ||||||||||||||||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直接发包 □违法发包 | |||||||||||||||
中标施工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中标价 (万元) | 中标通知书 发出时间 | |||||||||||||||
监理单位 | 总监理工程师 | |||||||||||||||
合同签订、建设单位管理情况 | ||||||||||||||||
履约保证金是否缴纳 | 缴纳时间 | 缴纳金额 (万元) | ||||||||||||||
合同签订时间 | 合同备案 部门 | |||||||||||||||
中标工期 | 合同约定开竣工日期 | |||||||||||||||
建设单位是否建立 项目管理机构 | 建设单位是否 建章立制 明确管理职责 | |||||||||||||||
建设单位管理机构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建设单位驻场管理人员 | 联系电话 | |||||||||||||||
建设单位是否对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考勤 | 建设单位是否记录工作日志 | |||||||||||||||
项目实施情况 | ||||||||||||||||
施工许可证 是否办理 | 施工许可证号 或未能办理原因 | |||||||||||||||
工程施工进度 | ||||||||||||||||
工程施工进度是滞后、正常还是超前 (如滞后请填写滞后原因) | ||||||||||||||||
施工单位现场项目部人员 | 项目负责人 | 技术负责人 | 施工员 | 安全员 | 质检员 | |||||||||||
投标人员 | ||||||||||||||||
现场人员 | ||||||||||||||||
是否办理变更 手续 | ||||||||||||||||
变更原因 | ||||||||||||||||
实际在岗情况(天数) | ||||||||||||||||
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人员 | 总监 | 总监代表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监理员 | |||||||||||
投标人员 | ||||||||||||||||
现场人员 | ||||||||||||||||
是否办理变更 手续 | ||||||||||||||||
变更原因 | ||||||||||||||||
实际在岗情况(天数) | ||||||||||||||||
工程变更情况 | 是否变更 | 变更总价 (万元) | ||||||||||||||
变更原因 | ||||||||||||||||
是否按规定办理手续 | ||||||||||||||||
中标人是否有借资质、 挂靠行为 | ||||||||||||||||
是否存在转包、违法 分包行为 | ||||||||||||||||
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措施是否满足合同约定 | ||||||||||||||||
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等使用是否履行相关手续 | ||||||||||||||||
附属工程发包是否 符合规定 | ||||||||||||||||
工程款支付情况 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 ||||||||||||||||
备注:1、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主要管理人员考勤表;
2、该表格填报的准确度是督查考核的内容。
填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