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淮安区人民政府 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14336357/2013-00072 发布机构 淮安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13-05-05
文  号 淮政发〔2013〕120号 主  题 机构职能,通知,政府文件 体  裁
组配分类
组配分类 时效说明
区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13〕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13年5月5日
淮安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含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是指:
(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和电子翻板、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便民服务设施等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利用布幅、充气装置、升空装置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根据载体等对户外广告进行分类)。
  第四条 区城管局是本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区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内容登记和监督管理;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国道、省道、县道公路界限及航道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前置审查;区水利局负责河道、湖泊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前置审查。凡需在城市规划区内国道、省道、县道及河道界限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由设置人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管辖部门提出前置审批意见,对同意设置的由城管部门会同管辖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发放设置许可证。区城管办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全过程的监督。
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户外广告位的招投标。
  本辖区范围内公共空间、土地、道路及公共水域属于公共所有,其广告位使用权由淮安市楚城公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社会招投标,中标者必须与淮安市楚城公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区城管局签订广告位租赁及监管合同。
  第五条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受区政府委托,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决策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和有偿使用的年度工作计划,审议拟新批的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审查户外广告实施管理情况,督查违法户外广告的处理以及领导交办等情况。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
  (六)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
  (七)除商业繁华区域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商业繁华区域范围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范围,由区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并与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在该办法施行之日起开始编制,分期完成。
第九条 城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等部门编制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经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在向社会公布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经区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变更的,必须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城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等部门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许可与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的,应当向区城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性质、期限、广告设施形式、规格;
  (二)营业执照;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和安全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施工结构图和安全评估报告。
  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广告位)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拍卖活动由区城管办召集。经批准的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广告位)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户外广告设施公共载体招标、拍卖所得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资金列为城市管理基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区城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决定受理的,区城管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但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许可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五年。
  本办法实施前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可以保留至设置许可期满;许可期限需延长的,设置者应在期满三十日内向区城管局申请延期,区城管局在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
第十六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以下称户外广告设置者)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区工商局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在设置许可期限内变更户外广告设施规格、结构、色彩等事项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设置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公益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全部或者部分改变其性质或用途。
  第二十条 设置商业牌匾的,应当遵守商业牌匾设置技术规范。新建街道(含广场、商业街)商业牌匾设置技术规范由区规划分局会同区城管局编制设计,由区城管局负责办理设置许可证,区城管办负责监督审核;已批准设置的老街道,经营户需要更新店牌店招的,按新设置程序办理。新设置的商业牌匾不得违反规划设计要求。
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内容、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国家、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避免危害公众安全和对居民生活造成噪声污染、光污染以及遮挡日照等不利影响。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自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逾期未设置的,其许可证即行失效,由区城管局予以及时注销。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和《户外广告设施检验规范》等有关安全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牢固、整洁、美观。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检验规范》组织进行安全检测,并于每年6月1日前向区城管局提交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广告内容中的图案、文字出现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迹、褪色、变形等情况时,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更新,并应当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逾期闲置的,应当临时以公益广告内容代替。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满,且依照本办法规定不得延续设置许可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区城管局规定的时限等要求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区城管局依法办理设置许可注销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区城管局应当依法公布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核发、撤销、注销、撤回等信息,方便社会公众知晓和查询。
  工商局应当自核发、撤销、注销、撤回户外广告登记证之日起七日内,将户外广告登记的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区城管局。
  对于在建(构)筑物外立面预留户外广告规划位置的,区规划局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户外广告预留位置的规划要求书面告知区城管局。
  第二十七条 区城管局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区城管局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责令户外广告设置者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区城管办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许可的实施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未拆除的,由区城管局组织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且未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全部或者部分改为商业广告设施用途的,区城管局应当责令其在十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区城管局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涂改、出租、出借户外广告许可证的,区城管局应予以注销。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涉及国道、省道、县道及河道、湖泊沿线的户外广告,由城管部门会同交通、水利等部门联合实施处罚和拆除。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违法责任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区城管局组织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色彩等许可事项的;
  (二)违反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
  (三)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户外广告设置者未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的。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清除);逾期不改正或未拆除(清除)的,由区城管局组织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一)乱涂写、乱张贴小广告的;
  (二)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广告内容中的图案、文字出现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迹、褪色、变形等情况时,户外广告设置者未及时予以维修、更新的;
  (三)违反商业牌匾设置技术规范设置商业牌匾的。
  第三十四条 有关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负责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政发(2013)120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