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20882469555070P/2020-00057 | 发布机构 | 淮安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0-03-08 |
文 号 | 淮政发〔2020〕20号 | 主 题 | 意见,政府文件 | 体 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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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全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进一步规范农民群众在集体土地上统规代建、自建住房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度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的初衷,建立健全农民群众在集体土地上统规代建、自建住房的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规划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按照财政可承受、群众可接受、政策可允许、发展可持续的原则,建设一批功能齐全、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型农房,改善农民群众居住条件,提升乡村风貌。
二、明确改善对象
坚持改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的本意初衷,重点针对住房条件相对较差的农户、四类人员等困难群体以及“九靠近两远离”村庄中改善意愿强烈的农户。
三、明确改善方式
采用统规自建方式改善住房条件主要指农户在统一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住房,包括两种类型:①是在2019版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规划发展类村庄中原址翻建房屋、插花自建房屋,以下简称“原址翻建、插花建设类”;②是在各镇(街道)统一选址地块上采取统规自建、代建模式集中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以下简称“新型农村社区类”。
四、强化规划引领
1.用地符合规划。新型农村社区类项目地块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镇区的地块要同时符合集镇总体规划,在村庄的地块要同时符合2019版镇村布局规划。
2.设计符合标准。新型农村社区类项目由镇(街道)统一进行总体规划设计,设计标准应符合省推进办印发的《城镇社区项目考核验收标准》或《农村社区项目考核验收标准》。
3.户型统一设计。各镇提供3种以上单体建筑的户型设计和施工图纸,由农户自主选择并委托施工队按图施工。
五、明确建设模式
1.建房主体。在规划发展村庄翻建、插建,或选择到新型农村社区集中统规代建、自建,主体均为建房农户。房屋建设采取委托代建方式,在协商确定建房价格的基础上,农户可单独或几户联合直接委托施工队伍代为建设房屋,也可委托镇政府代为安排施工队伍,可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2.质量管控。房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实施,不得随意更改或降低质量标准。原址翻建、插花建设类,建房农户对农房建设质量、过程监管及施工安全负责。新型农村社区类,由各镇(街道)具体负责项目选址、规划设计、手续审批、施工监督和安全管理,引导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住建局配合各镇(街道)进行农房质量安全技术指导和项目竣工验收服务。
3.建设成本。新型农村社区项目涉及的征地补偿、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等成本,由镇政府测算,经农房办、审计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按实拨付。农户房屋建设成本由申请建房户承担。
4.建房标准。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在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建房的,以联排低层为主(控制一层,以2-3层为主),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5平方米,单户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人均35平方米。二人居及以下:不超过80平方米;三人居、四人居:120平方米左右,不超过150平方米;五人居及以上:不超过180平方米。
六、鼓励引导政策
1.对选择在规划发展村庄原址翻建、插建的农户,由镇(街道)免费提供户型设计图和施工图,履行建房审批手续后,由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对选择在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建房的农户,原有房屋及附属物按照评估价给予搬迁补助(不享受0.7倍和搬迁奖励)。各镇可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给予新建房屋扶持性补贴,属于“四类人员”的农户按照每平方米200元补贴,其他农户按照每平方米100元补贴,特殊困难户,按照淮政发〔2019〕3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3.复垦土地面积总量扣除项目用地面积后的节余部分,区政府按照8万元/亩补贴给各镇(街道),由各镇(街道)统筹用于农房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困难农户扶持以及农房改善相关工作经费支出等。
鼓励引导政策截止时间暂定为2022年12月31日。
七、明确工作重点
1.做好规划设计。原址翻建类、插花建设类农房建设,各镇(街道)要积极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并提供多种单体户型供农户选择,设计户型要满足农民意愿和生产生活需要,本着节约舒适实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户型面积。设计图和施工图免费提供给建房群众,并要求农户严格按照所选户型设计图和施工图施工,在保证建设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农民群众建房成本。新型农村社区类农房建设,要根据镇区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坚持“多规合一”,设计要考虑到农民的生产、生活、民俗民风,编制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设计方案,明确居住小区建设规模,并要求施工队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建设。
2.重视设施配套。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由镇(街道)负责统一实施,严格执行“先地下、后地上”原则,实现“七通九有十到位”。
3.规范建设审批。农民建房审批由镇(街道)负责,原址翻建类、插花建设类房屋建设由农户提交书面建房申请,经村(居)、镇(街道)两级审核同意后,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须严格执行“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先建后拆”的规定,履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管理。
4.规范施工管理。原址翻建、插花建设房屋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等环节由农户自行负责。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管理由镇(街道)负责,要严把施工队伍资质关,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各镇(街道)要指导、监督建房主体与施工队伍签订委托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并备案管理。
5.组织竣工验收。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竣工后,由住建部门配合镇(街道)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合格后方可交房给农户。
6.做好土地复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无论翻建插建,还是统规自建代建,原有房屋必须拆除。选择异址插花建房和集中统规代建的农户,原则上原有宅基地由村集体无偿收回并复垦到位。
八、加强措施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区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区直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各镇(街道)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研究制订具体操作方案和相关政策措施,抓好推进落实。
2.强化技术服务。各镇(街道)要加强农村建筑施工队伍管理和培训,区住建等部门提供技术指导。
3.强化监督检查。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在村庄规划编制及实施、宅基地审批和用地管理、农房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各个环节严格管理。
4.强化档案管理。各镇(街道)要建立一户一档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建立完善农户住房条件改善档案。
5.强化责任追究。区政府将组织专项督查,对违反政策规定和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将启动问责机制。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