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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882MB0334668C/2026-00010 发布机构 卫健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05-11
文  号 淮卫医罚公告〔2026〕1号 主  题 医疗卫生 体  裁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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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公告

当事人:徐玉华,性别:男,年龄:63岁,联系电话:151****6121

身份证号码3208**********3457

现住址:淮安市淮安区博里镇刘庄村十二组**号

本机关于2026年4月30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卫医罚〔2026〕7号),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内容:

1.违法事实:你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淮安市淮安区博里镇刘庄村十二组**号(家中)开展诊疗活动。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3.处罚决定:本机关责令你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和药品、医疗器械,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罚款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委(淮安市淮安区公共卫生中心12楼)开具缴款凭证后缴纳罚款至国库账户;或者线下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网点缴纳(淮安市淮安区镇淮楼东路82号)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淮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淮安市淮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