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20882014336699N/2026-00006 | 发布机构 | 淮安区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26-03-20 |
| 文 号 | 主 题 | 乡村振兴 | 体 裁 | ||
| 组配分类 |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1. 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
2. 在办理水利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过程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
3. 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指导全区水土保持工作,加强生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防治水土流失。强化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对排查出的农村黑臭水体动态清单督促指导有关镇街做好河道疏浚整治工作。指导城市中水回用等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4. 承担推进河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落实河湖长制的各项任务。
5. 按规定监督检查水利项目建设工地施工废气、扬尘等污染防治。督促水利项目参建单位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6. 实施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7. 牵头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按规定核准饮用水水源地设置。
8. 参与涉水事故应急处置、善后和生态恢复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水源调度。
9. 根据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本系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工作。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