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2320882469555070P/2026-00002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5-12-22 |
| 文 号 | 主 题 | 政策解读 | 体 裁 | ||
| 组配分类 |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有效 |
一、制定背景
(一)政策依据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安全与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淮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现实需求
淮安区地处江淮平原,其规模庞大的河道、湖泊、涵闸等水利工程体系,承担着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与生态修复等综合职能。这一体系不仅是水资源调配的骨干网络,更是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城乡防洪安全的基础保障。随着水利事业发展,部分工程管理范围不够明确、权责分工不够清晰、管护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逐步显现。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管理行为,明确管理边界,理顺管护责任,提升工程运行效能,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亟需制定针对性实施细则。
二、制定过程
启动筹备阶段(2024年9月—2025年5月):区水利局成立专项工作组,全面梳理上级政策要求,开展全区水利工程现状调研,摸清工程类型、分布范围、管理短板等基础信息,搭建细则草案框架,并于2025年5月组织内部讨论会优化完善草案结构。
征求意见阶段(2025年6月—8月):2025年6月13日,通过淮安区政府官网及OA办公平台向社会公众、区级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公开征求意见;2025年8月14日,召开专题征求意见会。共收集反馈意见8条,经梳理研究后采纳2条,未采纳的均已与相关单位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审核完善阶段(2025年10月—11月):2025年10月24日,区司法局对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核,确认制定主体合法、程序合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出具审核通过意见。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2025年11月3日经区政府十八届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公布施行阶段(2025年12月):2025年12月22日,文件正式印发,明确自2026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21日。
三、主要内容
《细则》不分章节,一共22条,配套4个附件,构建了“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管理规范、协同高效”的水利工程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职责分工(第2—4条)
适用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堤防、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职责分工:确立“政府统筹、主管牵头、部门协同、属地协助”的责任体系。
(二)管理范围划定(第5—11条及附件1—4)
采用“总纲+清单”的划定模式,分类明确各类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保边界清晰、实操性强:
1、流域性河道、省管湖泊(附件1):包括京杭大运河(里运河、老里运河)、苏北灌溉总渠、淮河入海水道等8类工程。例如:里运河有堤段背水坡堤脚外30米、无堤段河口外10米;白马湖背水坡堤脚外10米等。
2、区域性河道(附件2):明确头溪河、渔滨河等25条区管河道管理范围,其中区域性骨干河道、跨县及县域重要河道,有堤段按堤防等级划定护堤地,无堤段为河口外5—10米;其他一般河道管理范围不小于河口外5米。
3、灌排渠道堆堤(附件3):按渠道等级划定管理范围。干渠背水坡堤脚外2—3米;支渠大沟背水坡堤脚外1—2米;圩堤堤脚向外2—3米,有顺堤沟的以顺堤沟为界(含水面)。
4、涵闸、抽水站等水利工程(附件4):明确108处区管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例如:干渠上水利工程上下游护坡向上、下各50—100米、左右两侧向外各30—50米。
5、特殊区域补充规定:河道城镇段有堤防的,管理范围不少于背水坡堤脚外5米;无堤防的,不少于河口外5米。已划定的管理范围与《淮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或本细则不一致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涉及已颁发产权证书的水利工程,在重新核定时应当依法予以考虑。
(三)管理机制与经费保障(第12—17条)
管理模式: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流域性河道、省管湖泊、区域性河道及跨镇(街道)工程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镇(街道)范围内受益的工程由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协调管理;场圃、厂矿、企事业单位和部队自建水利工程,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养护。
边界管理:区、镇(街道)、村边界水利工程管理,按国家规定或双方协议执行,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经费保障:明确水利工程检查、维修、养护、加固及更新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工程建设管理(第18、19条)
建设活动规范: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改建、扩建工程设施,或改变现有设施用途、布局、结构的,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强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镇(街道)管护责任,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完好,保障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求。
(五)防汛与调度(第20条)
责任制度:防汛抗洪清障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调度权限:流域性河道、湖泊的水情调度方案,主要河、湖的警戒水位和保证水位,按照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规定执行。区域性河道的运行调度方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定。其它河道运行调度方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阻挠以上方案的执行。
(六)特殊区域管理职责(第21条)
为保障水利工程管理政策在各类功能区全面覆盖、有效落实,规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七)施行期限(第22条)
细则自2026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21日。
四、政策亮点
分类施策,边界清晰:针对流域性河道湖泊、区域性河道、灌排渠道、涵闸泵站等不同类型,细化管理范围标准,配套4个附件形成“一工程一范围”的清单式管理模式,实操性强。
权责明晰,协同高效:明确区、镇(街道)及各部门管护责任,构建“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属地镇街协助、产权单位负责”的协同治理体系,避免责任推诿。
聚焦重点,保障安全:突出防汛抗旱核心职责,明确调度权限和责任制度,强化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保障,同时对城镇段河道管理作出特别规定,并明确涉水工程建设审批要求,兼顾安全管控与区域发展。
衔接上位,贴合实际:严格遵循上级法律法规,充分结合淮安区水利工程分布特点和管理需求,既保持政策统一性,又体现地域针对性。
五、其他说明
《淮安区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已按报备程序向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报备,自2026年1月22日起正式施行。细则的出台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管理行为,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区域防洪安全、供水保障、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