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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320882469555070P/2026-00001 发布机构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12-22
文  号 淮政规〔2025〕2号 主  题 规范性文件 体  裁
组配分类
组配分类 时效说明 有效
关于印发《淮安区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白马湖农场,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淮安区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十八届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区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淮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流域性河道、省管湖泊堤防管理范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等有关规定,具体明确如下(见附件1):

(一)京杭大运河:里运河有堤段背水坡堤脚外30米,无堤段河口外10米;老里运河背水坡堤脚外10米。

(二)苏北灌溉总渠:南堤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无顺堤河的,堤脚外30米;北堤以南堤肩线为界。                    

(三)淮河入海水道:南堤以南堤肩线为界;北堤堤外有调度河但无弃土区的堤段为调度河北子堰堤脚外5米,有调度河且有弃土区的堤段为北堤设计断面堤脚外30米。

(四)黄河故道(杨庄以下段,又名废黄河、古黄河、古淮河):有堤段背水坡堤脚外20米,无堤段河口外不少于10米。    

(五)运西河—新河:背水坡堤脚外10米。

(六)白马湖:背水坡堤脚外10米。

(七)里下河湖泊湖荡:背水坡堤脚外5米。

第七条  区域性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见附件2):

头溪河、白马湖下游引河、渔滨河、窑头河、塘河、清安河、衡河、茭陵一站引河、温山河、板闸干渠、乌沙干渠等区域性骨干河道、跨县重要河道、县域重要河道,有堤段根据堤防等级划至护堤地,无堤段为河口外5米至10米。

其他一般河道管理范围不小于河口外5米。

第八条  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河道在城镇段有堤防的,管理范围不少于背水坡堤脚外5米;在城镇段无堤防的,管理范围不小于河口外5米。

第九条  萧湖、勺湖、月湖、桃花垠、荷湖为湖口外5米。

第十条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规定对涵闸、抽水站、水电站、水利枢纽和灌区的管理范围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它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灌排渠道堆堤的管理范围(见附件3):

1.干渠:背水坡堤脚外2米至3米。

2.支渠大沟:背水坡堤脚外1米至2米。

3.圩堤:堤脚向外2米至3米,有顺堤沟的以顺堤沟为界(含水面)。

(二)各类涵闸、抽水站、水电站工程的管理范围(见附件4):

1.干渠:渠首、抽水站、节制闸、渡槽、涵闸的上下游护坡向上、下各50米至100米,左右两侧向外各30米至50米。

2.分干渠、支渠:渠首、抽水站、节制闸、渡槽、涵闸上下游护坡向上、下各30米至50米;左右两侧墙向外各20米至30米。

3.排涝的抽水站、节制闸、涵闸及其它水位控制建筑物的上下游护坡向上、下各30米至50米;左右两侧墙向外各20米至30米。

4.茭陵一站:上游205米,下游306米,左269米,右96米;茭陵二站:上游180米,下游580米,左100米,右100米。

5.城区泵站、清安河泵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200米至500米,左右从站身两侧边缘向外50米至200米。

6.二堡船闸:上、下游通航道从上、下闸首翼墙边缘向外270米、25米,左、右侧从上、下游通航道堆堤背水坡堤脚外160米、65米。

第十一条  已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淮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或本细则不一致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涉及已颁发产权证书的水利工程,在重新核定时应当依法予以考虑。

第十二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对水利工程组织检查,对水利工程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者更新,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设施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镇(街道)以上的水利工程设施,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在一个镇(街道)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协调管理。

(一)流域性河道、省管湖泊:里运河、老里运河、苏北灌溉总渠、黄河故道(杨庄以下段)、白马湖、里下河湖泊湖荡由区河道湖泊管理所负责管理;淮河入海水道由区淮河入海水道堤防管理所负责管理;运西河一新河由区运西水利管理所负责管理;沿线镇(街道)协助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区域性的河道、引水干渠及受益范围在两个镇(街道)以上的支渠,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沿线镇(街道)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灌排河渠堆堤出现损毁或险情,属地镇(街道)在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同时,应及时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理范围内兴建、改建、扩建各类构造物(含跨河建筑物),应当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与外县(区)的交界河渠按属地原则管理,在其管理范围内兴建、改建、扩建各类构造物(含跨河建筑物),应当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流域性河道上引排水建筑物和涉及两个镇(街道)以上的区域性河道、干渠引排水建筑物,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或影响范围涉及两个镇(街道)以上的支渠首、节制闸、大沟排涝涵闸,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沿线镇(街道)协助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四)省道、县道道路桥梁,由区交通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农用桥、人行桥及其它镇(街道)管理的桥梁,由所在镇(街道)负责管理、维修。

(五)斗渠中沟及相应建筑物、农渠小沟以下工程由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协调管理。

(六)水利站为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道)的领导下,负责境内农田水利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管理任务的需要,配备机电管理、工程管理、水行政执法等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场圃、厂矿、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兴建的水利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防洪排涝和工程管理的要求,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养护。

第十五条  利用堆堤做公路的,省道、县道路面(含路面两侧各50厘米的路肩)由区交通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养护,其余公路路面、路肩由所在镇(街道)负责管理、维护,但不得损坏堤防安全,在堤防进行除险加固时,应服从工程需要。省道、县道涵闸上的公路桥由区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和养护,其余涵闸上的公路桥由所在镇(街道)负责维修和养护。

第十六条  河道中的航道,由区交通部门负责管理。在流域性主要河道中,以行洪、排涝为主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养护;以通航为主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区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既是行洪、排涝、送水的河道,又是通航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交通部门共同负责维修养护。

第十七条  区、镇(街道)、村边界水利工程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的协议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能解决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八条  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其工程建设方案以及工程位置和界限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改变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使用用途以及工程位置、布局、结构,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

第二十条  防汛抗洪清障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流域性河道、湖泊的水情调度方案,主要河、湖的警戒水位和保证水位,按照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规定执行。区域性河道的运行调度方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定。其它河道运行调度方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阻挠以上方案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21日。

 

附件:1.淮安区区管流域性河道湖泊管理范围汇总表

          2.淮安区区管区域性河道管理范围汇总表

          3.淮安区区管区域性灌渠管理范围汇总表

          4.淮安区区管涵闸管理范围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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