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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882014336699N/2026-00002 发布机构 淮安区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6-01-06
文  号 主  题 乡村振兴 体  裁
组配分类
组配分类 时效说明
关于公布淮安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相关直属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关于公布淮安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截止2025年4月30日)的通知(淮发改〔2025〕17号)》要求,现将涉及水利服务收费部分目录清单公布如下:

 

附:淮安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涉及水利服务收费部分)


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局

2026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收费项目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超计划加价水费

计划用水户超计划使用公共供水的,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1.第一档:超5%(含5%)以上不足10%的部分,按现行基本水价的1倍加收费用。
  2.第二档:超10%(含10%)以上不足20%的部分,按现行基本水价的2倍加收费用。
  3.第三档:超20%(含20%)以上不足30%的部分,按现行基本水价的3倍加收费用。
  4.第四档:超30%(含20%)以上的部分,按现行基本水价的3倍加收费用。
  5.淮安区城区自来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是2.15元/吨;淮安区区域供水自来水非居民生活基本水价是2.45元/吨。

收费标准由淮安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制定。淮安区水利局委托淮安自来水公司楚州分公司按该标准征收。

1.《关于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淮发改〔2020〕117号。
  2.《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船舶过闸费

为航运畅通提供管理保障,船舶过闸调度,船闸运行与维护管理。

按船舶类型分类收费:0.1-1.1元/吨.次.立方米。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水利船闸(不含经营性船闸)船舶过闸费在现有征收标准基础上给予10%优惠


2023年省政府令第166号,苏财综〔96〕198号、苏价费〔1996〕541号,苏交财〔2016〕101号,苏交财〔2018〕158号,苏发改经贸发〔2020〕1227号,苏发改收费发〔2021〕13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