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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320882469555070P/2025-00054 发布机构 淮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9-11
文  号 主  题 基层政府公开标准目录 体  裁
组配分类
组配分类 时效说明
淮安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区级

镇、村级

1

工程

建设

项目

招标

投标

信息

审批核准信息

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估算金额、招标事项审核或核准部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管理部门网站: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2

工程

建设

项目

招标

投标

信息

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及方式;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

及时公开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3

工程

建设

项目

招标

投标

信息

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及方式;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

及时公开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4

工程

建设

项目

招标

投标

信息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业绩及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120号令)、《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书面报告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5

工程

建设

项目

招标

投标

信息

中标结果

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项目负责人、中标内容。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120号令)、《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

及时公开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6

工程

建设

项目

招标

投标

信息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

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者修改事项、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120号令)、《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7

工程

建设

项目

招标

投标

信息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澄清、修改

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者修改事项、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

及时公开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8

工程

建设

项目

招标

投标

信息

暂停、终止招标

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暂停或者终止原因、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

及时公开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9

工程

建设

项目

招标

投标

信息

市场主体信用

信息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信息形成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

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10

政府采购信息

招标公告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 、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 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 开最高限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 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 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公告期 限;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 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国办发〔2017〕9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 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 〕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江苏政府采购网、淮安市政府采购网、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11

政府采购信息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及时公开,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江苏政府采购网、淮安市政府采购网、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12

政府采购信息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随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公开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江苏政府采购网、淮安市政府采购网、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13

政府采购信息

采购文件

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采购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江苏政府采购网、淮安市政府采购网、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14

政府采购信息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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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政府采购信息

单一来源公示

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及时公开,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江苏政府采购网、淮安市政府采购网、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16

政府采购信息

中标、成交结果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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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政府采购信息

采购合同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供应商名称;合同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淮财购〔2019〕4号)

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采购人

淮安市政府采购网







18

政府采购信息

终止公告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终止原因;公告期限;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及时公开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江苏政府采购网、淮安市政府采购网、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19

政府采购信息

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

公告

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财政部门

淮安市政府采购网







20

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行政、企事业单位资产公开租赁、处置公告

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转让底价、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2016年第32号令)、《淮安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办发﹝2018﹞174号)、《淮安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闲置资产监督管理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15﹞7号)

及时公开,产权单位在本系统公示栏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中心在区级以上媒体发布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产权单位及产权交易机构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21

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行政、企事业单位资产公开租赁、处置成交公告

交易标的名称、评估价格、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2016年第32号令)、《淮安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办发﹝2018﹞174号)、《淮安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闲置资产监督管理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15﹞7号)

及时公开,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产权交易机构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