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20882014336525D/2025-00137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11 |
文 号 | 淮环表(安)复〔2025〕38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 | 体 裁 | 批复 |
组配分类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海能达钢管(江苏)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海能达钢管(江苏)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复合钢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项目位于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纬二路以北、淮茭路以南,投资20000万元,占地面积18817平方米,年产4万吨复合钢管。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海能达钢管(江苏)有限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施工过程必须加强环境管理,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应对扬尘、噪声、固废和废水的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达到相关要求。
2.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通过污水管网一同接入淮安市明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的一级A标准。
3.焊接烟尘采取移动式烟尘净化器进行净化处理;等离子切割粉尘采用移动吸尘臂收集后经烟尘净化器处理;1#厂房、3#厂房的喷砂粉尘收集后分别经过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15米高排气筒(DA001、DA003)排放;1#厂房、3#厂房的抛丸粉尘收集后分别经过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15米高排气筒(DA001、DA003)排放;发泡、喷漆房废气统一收集后经1套“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天然气燃烧配备低氮燃烧器,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喷涂粉尘采用1套旋风+滤筒除尘器装置进行回收粉末涂料,处理后的废气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系统”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固化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缠绕废气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晾干废气、喷漆房废气由集气罩引入过滤棉过滤漆雾,除漆雾后的有机废气由集气罩引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废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食堂油烟采用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专用烟道排放。
喷粉线固化、钢管加热工序中天然气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天然气燃烧(从严执行)、喷砂、抛丸、喷粉、喷漆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中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喷漆、晾干工序中产生的有组织苯系物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中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甲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固化、缠绕、发泡工序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从严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中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焊烟烟尘、切割、喷砂、抛丸、喷粉、喷漆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单位边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苯系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表3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中表3标准限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小型”规模的排放标准。
4.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值。
5.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边角料、焊渣、废钢砂、废钢丸、收集的金属粉尘、废布袋等收集外售处置;废活性炭、废油桶、漆渣、废过滤棉等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厨余垃圾交专门机构处置;收集树脂粉尘回用于生产;废漆桶厂家定期回收;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厂内一般固废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本项目以生产车间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目前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学校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
7.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8.本项目运营中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9.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1.2131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266吨(其中二甲苯≤0.0004吨),SO2≤0.036吨,NOX≤0.0627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1.8061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291吨(其中二甲苯≤0.0004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752.64吨,COD≤0.2473/0.0376吨、SS≤0.0968/0.0075吨、氨氮≤0.0188/0.0038吨、总氮≤0.029/0.0113吨、总磷≤0.0019/0.0004吨、动植物油≤0.0043/0.0008吨。
固体废物:全部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零”排放。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