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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320882469555070P/2025-00035 发布机构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7-31
文  号 淮政发〔2025〕88号 主  题 政府文件 体  裁
组配分类
组配分类 时效说明 有效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镇政府(街道办)部分行政处罚权赋权事项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收回淮安市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赋权事项的函》(苏司函〔2025〕15号),区政府决定收回赋予各镇政府(街道办)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事项,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区政府关于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淮政发〔2021〕37号)共赋予15个镇、街道(范集镇除外)行使70项行政处罚权,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函复精神,决定收回淮政发〔2021〕37号文件中赋予镇(街道)实施的35项行政处罚权事项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收回后各镇政府、街道办(范集镇除外)仍保留淮政发〔2021〕37号文件中赋予的35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具体清单附后)。

二、自2025年8月1日起,收回的35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由相应的区直部门行使,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行使。保留的35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仍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2025年8月1日前已立案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办理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查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区直部门予以配合。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继续按照淮政发〔2021〕37号文件要求组织实施保留的行政处罚事项。区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收回事项承接工作,确保行政执法事项平稳对接,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同时要加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保留行政处罚权的指导,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四、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健全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和人员管理,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附件:

1.淮安区收回镇(街道)行政处罚权赋权事项清单

2.淮安区保留镇(街道)行政处罚权赋权事项清单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淮安区收回镇(街道)行政处罚权赋权

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收回部门

1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管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行政处罚权

区水利局

2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区水利局

3

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区民政局

4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行政处罚权

区民政局

5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处罚权

区卫健委

6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区卫健委

7

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处罚

区卫健委

8

对未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权

区人社局

9

对违反工作时间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区人社局

10

对违反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区人社局

11

对用人单位拒绝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行政处罚权

区人社局

12

违反禁止使用童工的处罚

区人社局

13

违反招用人员规定的处罚

区人社局

14

违反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区人社局

15

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区城管局

16

对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区城管局

17

对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罚

区城管局

18

对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区城管局

19

对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区城管局

20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区城管局

21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区城管局

22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区农业农村局

23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行政处罚权

区农业农村局

24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权

区农业农村局

25

对弃置染疫、病死以及死因不明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权

区农业农村局

26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27

对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28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29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标识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30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没有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31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32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配制制剂的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区市场监管局

33

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区市场监管局

34

对食品等产品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区市场监管局

35

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区市场监管局

附件2

淮安区保留镇(街道)行政处罚权赋权

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赋权部门

1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管道、阻水道路,在堤防、护堤地和在堤坝、管道上建房、放牧、开渠、取土、打井、挖窖、挖坑、葬坟、垦种、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区水利局

2

对在水库、湖泊、江河、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生产、建设爆破活动,拖拉机及其它机动车辆、畜力车雨后在堤防和水库水坝的泥泞路面上行驶;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处罚

区水利局

3

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区卫健委

4

对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的处罚

区城管局

5

对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未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的处罚

区城管局

6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区城管局

7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区城管局

8

对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或者擅自占用道路在货运车辆上兜售物品的处罚

区城管局

9

对不按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区城管局

10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的处罚

区城管局

11

乱倒污水、粪便,或者乱弃动物尸体的处罚

区城管局

12

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未保持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区城管局

13

对饲养宠物、信鸽或者投喂犬、猫等动物,未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区城管局

14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区城管局

15

对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区城管局

16

对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区城管局

17

对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的处罚

区城管局

18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19

对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入禁渔区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20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21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处罚

区农业农村局

22

对携带清真禁忌食品、物品进入清真食品的专营场所行为的处罚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3

对在非专营清真食品场所内设置清真食品柜台或者摊点,未采取有效措施,与清真禁忌食品、物品柜台或者摊点相隔离行为的处罚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4

对邻近清真食品专营场所设置清真禁忌食品、物品经营场所或者摊点,未与清真食品专营场所保持适当距离或者未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影响清真食品专营场所的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5

对未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屠宰畜禽或者加工、制作清真食品行为的处罚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6

对未按照清真要求采购制成品、原料行为的处罚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7

对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储存、销售的场地,用以运送、称量、存放清真禁忌食品、物品行为的处罚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8

对专门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图像的;或者其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招牌上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符号行为的处罚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9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生产、经营的清真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图像的;或者非清真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行为的处罚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30

对伪造、转让、租借或者买卖清真标志牌行为的处罚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31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32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33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区市场监管局

34

对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区市场监管局

35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处罚

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