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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882014336525D/2025-00114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5-07-18
文  号 主  题 生态环境 体  裁 公告
组配分类
组配分类 时效说明
2025年7月18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

与情况

相关 环保  措施承诺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智能钢结构制造淮安经济开发区纬三路北侧、宝阳公司东侧鑫铭诚建筑钢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项目投资32000万元,环保投资96万元,占地面积21796.41平方米,年产8万吨智能钢结构、12万吨重钢结构、60万m2围护结构。2025年7月15日在淮安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1、项目施工过程必须加强环境管理,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应对扬尘、噪声、固废和废水的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达到相关要求。
      2、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生活污水接管至淮安区明通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排放的A标准后,尾水排入淮河入海水道南偏泓。
      3、边缘加工及抛丸工序共用一台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的尾气由1根15m高1#排气筒高空排放;喷漆废气通过密闭管道合并收集,与烘干废气一同引入“水帘+过滤棉+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2#排气筒高空排放。切割工序产生的废气油雾采用“油雾净化器”装置处理;焊接工序产生的焊烟废气采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 装置处理。边缘加工及抛丸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1中“颗粒物”项的排放限值;喷漆(含调漆)、烘干产生的漆雾颗粒、有机废气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1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及TVOC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颗粒物(其他)”及“NMHC”项的排放限值。厂区内(厂房门窗或通风口等排放口)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3中 “非甲烷总烃”项的排放限值。
      4、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值。
      5、废包装袋、废金属边角料及金属屑、布袋除尘器收尘、废钢丸经收集后出售;废布袋由布袋除尘器厂家定期更换回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水性漆桶、废漆渣、废切削液、废液压油、废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焊渣、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LED 显示屏器件生产淮安经济开发区山阳大道以北、楚茭路以南、亘久新能源北侧厂房视界点金(江苏)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投资20000万元,环保投资100万元,该项目租赁厂房约16800平方米,位于原淮安名驰智慧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厂房(亘久北侧厂房),年产2400万件各类塑胶,200万件LED显示屏金属器件。2025年7月15日在淮安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1、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工业废水通过污水管网排入明通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排放的A标准后,尾水排入淮河入海水道南偏泓。
      2、本项目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由15米高1#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喷墨及烘干、危废仓库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由15米高2#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熔融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3#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压铸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3#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喷粉粉尘经滤筒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5#排气筒(DA005)高空排放;喷粉后固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然后由15米高6#排气筒(DA006)高空排放。
      注塑件注塑成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2024年修改单(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喷墨废气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熔融、天然气燃烧尾气、压铸、喷粉及固化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TVOC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压铸时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铸造行业标准中无对应工序的排放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危废仓库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规定。
      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污水站产生的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
      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 A.1 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3、 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值。
      4、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切削液、废脱模剂、废含油抹布和手套、含矿物油废金属屑、废包装桶、铝灰、废油、废布袋(涉铝灰)、废脱模剂、污水站污 泥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塑料件次品和边角料、不合格铸件、废包材、废粉、金属屑、废布袋、废边角料、废模具等一般固废定期外售物资公司。
      5、本项目分别以生产厂房和污水处理站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目标。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7月18日至2025年7月24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85966869

通讯地址:淮安区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