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208820143375871/2025-00036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15 |
文 号 | 主 题 | 财政预决算 | 体 裁 | ||
组配分类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聘请方: 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大道1007号
邮政编码:223200
联系电话:0517-85934608
受聘方: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淮安市生态新城通源路1号维也纳国际酒店七层
邮政编码:223001
联系电话:0517-837790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甲方聘请乙方承担常年法律顾问事务。经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乙方指派袁守军律师为甲方的法律顾问(以下简称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指定徐明千为法律顾问联系人,负责传达甲方的要求、提供接收文件和资料等。
第二条 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
1、为甲方拟作出的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有较大影响的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服务。
(1)对甲方拟出台的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规范性文件,从合法性、公平性和防范风险等角度,参与前期研究、论证。
(2)参加专家团队工商行政管理政策解读。
(3)对甲方拟作出的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有较大影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具体行政行为,从内容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2、为甲方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及产生的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1)审查与非行政相对人签订的民事(经济)合同合同。
(2)对甲方在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基建工程等民事活动以及意外事件中发生的争议、纠纷,提供解决方案。
(3)参与甲方重大经济合同及项目谈判。
3、为甲方的行政管理决策及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提供法律服务。
(1)对甲方拟出台的对员工权益有较大影响的行政管理制度,从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角度,参与前期研究、论证。
(2)对甲方的劳动合同、公务员的考核和处理的争议、纠纷以及意外事件的处理等,提出解决方案。
4、应甲方要求提供法制宣传和法律培训等服务。
5、应甲方要求参加代理诉讼、复议、非诉调解及仲裁活动。
属上述第1、2、3、4项服务内容,甲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按本合同支付固定顾问费外,不再另付费用;属上述第5项服务内容,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代理行政诉讼案件,每件收费2000元,其他活动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提出需乙方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法律服务需求,必须出具书面文书,并提供与所服务事项有关的文件及背景材料。甲方应保证材料的齐全性、真实性。
法律服务需求必须明确、合理,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
2、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乙方实际需要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
3、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金额和方式按时、足额支付法律顾问费等费用。
由于甲方法律服务需求不确定、不合理或者未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等原因导致本合同第二条范围内的服务无法完成的,甲方仍应正常支付本合同规定的费用。
5、甲方发生地址变更、更换联系人或者联系电话等情况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积极、尽责地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二条范围内的服务,确保服务质量,甲方可以对服务质量提出要求或建议。依法切实维护甲方利益,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或者故意拖延、耽搁办理服务事项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不得出现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事情发生。
2、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文书5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法律意见,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提供的法律意见要有明确的意见、理由、法律依据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复杂事项经甲方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期限。
对甲方的紧急法律服务需求,甲乙双方可事先不出具法律文书,乙方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尽快处理。处理结束后,乙方在上款规定期限内补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对通过口头答复即可解决的咨询事项,乙方不需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口头答复。
3、乙方律师工作时间、地点的安排应方便甲方,发生地址变更、传真号码、联系方式变化等情况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4、乙方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发生因开庭等特殊情况无法联系的,应在特殊事由消失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
乙方指派律师因出差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法律服务的,应提前告知甲方,指派其他律师并征得甲方同意后做好衔接工作。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对于涉及甲方的法律纠纷,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代理人或提供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应为甲方保守秘密,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泄露。
7、乙方应当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法律文件等资料,并在服务事项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归还甲方。
第五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固定顾问费由甲方按人民币15000元/年的标准支付。
2、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诉讼、复议、非诉调解及仲裁等法律事务需要聘请律师的,可优先选择乙方作为代理人,费用按照律师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经协商、合理收取。
3、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二条范围内的服务,发生的必要及合理的诉讼、鉴定、翻译、查档以及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的差旅费用按甲方规定的标准执行。
4、本合同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顾问律师的。
2、乙方律师发生工作延误或者存在适用法律不正确、法律意见错误等明显失职、失误行为的。
3、乙方律师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法律服务或者要求乙方律师采取违法手段提供服务的。
3、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未按要求履行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义务,第一次发生的退还10%的固定顾问费,第二次发生的退还20%的固定顾问费,第三次发生的退还全部固定顾问费。
2、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负责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3、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的法律顾问费及其他费用,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支付滞纳金。
4、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乙方对已收取的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淮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九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交接时应办理签收手续。
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21日止。需续约的,以书面确认为准。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3年1月1日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