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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882014336525D/2025-00093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5-06-20
文  号 淮环表(安)复〔2025〕23号 主  题 生态环境 体  裁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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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苏盐井神智能工厂及设备更新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苏盐井神智能工厂及设备更新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项目位于淮安区井神路1号,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现有厂区内,投资15000万元,项目占地面积1296.16平方米,利用现有厂区内预留空地建设,不新增占地面积,主要对现有淮安生产片区进行智能工厂化改造、提质降耗改造、设备更新等,将现有项目部分10万吨/年片状二水氯化钙产能改造为10万吨/年球状二水氯化钙。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施工过程必须加强环境管理,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应对扬尘、噪声、固废和废水的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达到相关要求。

      2.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本项目建成后不涉及生产工艺废水排放,废气治理设施废水至钙液池回用于氯化钙生产,洗眼器及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经现有收集管网回矿区注井回用于采卤。

      3.本技改项目产生的颗粒物废气采用“旋风除尘+一级湿式除尘+二级湿式除尘”处理后经18m高排气筒DA014排放。“以新带老”片钙包装区域废气经“密闭收集+水喷淋除尘”处理,尾气经15m高排气筒DA015排放。本项目新增2个排气筒,排放废气主要成分为颗粒物(氯化钙),有组织排放废气中DA014排气筒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DA015排气筒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排放限值。

      4.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值,周边敏感点(淮安生物工程高等职业学校、余林庄)边界处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5.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厂内一般固废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7.本项目运营中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8.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建成后总量控制方案:

      本项目建成后一分公司全厂污染物排放量不突破现有项目批复总量。

      废气(有组织):颗粒物≤93.429吨;

      废气(无组织):颗粒物≤5.218吨,氯化氢≤0.024吨。

      废水:

      接管量:废水量≤3221.24吨,COD≤0.966吨、SS≤0.644吨、氨氮≤0.113吨、总氮≤0.113吨、总磷≤0.01吨;

      外排量:废水量≤3221.24吨,COD≤0.1611吨、SS≤0.0322吨、氨氮≤0.0161吨、总氮≤0.0483吨、总磷≤0.0016t吨。

      固体废物:全部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零”排放。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