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20882469555070P/2025-00018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5-04-14 |
文 号 | 淮政发〔2025〕37号 | 主 题 | 政府文件 | 体 裁 | |
组配分类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有效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涉区政府行政案件的应诉工作,明确相关单位应诉工作职责,现将《淮安区涉府行政案件应诉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区涉府行政案件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涉区政府行政案件的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司法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应诉法律文书的流转和交办工作;收到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后,结合区政府领导分工确定拟出庭机关负责人,拟出庭机关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的,协调区政府其他负责人出庭,协调不成的提请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指定。
区司法局负责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监督、协调和指导,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定期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情况通报。
第三条 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实行“谁承办、谁应诉”的工作原则,按照下列情形确定应诉工作承办单位:
(一)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起诉的案件,被诉行政行为承办单位负责应诉;
(二)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区政府为单独被告的,区司法局负责应诉;区政府为共同被告的,原行政行为作出单位负责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区司法局负责行政复议行为的应诉;
(三)承办单位不明确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与区司法局确定应诉工作承办单位。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自收到人民法院应诉法律文书2日内会同区司法局确定承办单位并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签批。
第五条 行政应诉工作承办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行政应诉人员;
(二)全面收集证据材料;
(三)组织起草并提交行政答辩状;
(四)组织出庭应诉;
(五)承担行政应诉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应诉工作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认真研究案情、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做好出庭应诉准备,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可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相关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七条 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以区政府名义拟定答辩状经区司法局把关后,报区政府分管负责人(重大案件报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加盖“淮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后,在法定答辩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依据材料。
第八条 区政府机关负责人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切实化解行政争议。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九条 区司法局负责行政应诉案件立卷归档工作。
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后30日内,将行政应诉各环节的法律文书原件和相关材料整理齐全,装订成卷,存档备查。
第十条 对同一领域多次出现败诉、具有普遍性的行政诉讼案件,区司法局应当会同应诉承办单位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参照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