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20882469555070P/2024-00112 | 发布机构 | 淮安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4-11-18 |
文 号 | 主 题 | 政策解读 | 体 裁 | ||
组配分类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有效 |
一、废止的依据
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淮政办函〔2024〕15号)及相关上级文件精神,区政府办于5月23日印发《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淮政办函〔2024〕3号),需要对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工作开展情况
5月28日区司法局会同区政府办共同召开工作部署会,解读清理工作文件要求,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聚焦清理范围及清理重点内容,部署各镇街、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清理流程、明晰清理责任与时限要求,扎实做好清理工作。截止10月18日,共清理出区政府及其部门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35件,经过多轮征求意见,区司法局同时将文件提交区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平台审查,对其中4件存在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程序要求,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予以废止。相关文件存在如下问题:
1.《淮安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21〕2号),该文件部分条款【(四)具有优秀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其经营规模、上缴税收、总资产贡献率居区内同行业前列】,与文件精神不符。
2.《扶持施河镇制造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淮政办发〔2022〕40号),该文件部分条款(列统企业应税开票销售增幅达15%以上且税金同比增长的,应税开票销售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12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入库税金增量地方留存部分。对于非新建项目类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入库税金地方留存部分)与全国统一大市场相违背,与文件精神不符。
3.《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的意见》(淮政办发〔2022〕34号),该文件部分条款【1.补贴对象。在我区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各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补贴条件。各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介绍技术工人(持有关部门核发的各类职称、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等)和普工到我区企业(用人单位不得为劳务派遣公司)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不含补缴)的,可享受一次性补贴。已享受企业介绍服务费用的,不再享受区级补贴资金】与《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部分规定不符,也与文件精神不符。
4.《淮安区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淮政发〔2014〕292号)。因部分河湖管理范围调整,2024年10月8日,淮安市政府修订了新的《淮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淮政规〔2024〕3号),导致《淮安区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与现施行《淮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不相符。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