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2320882469555070P/2024-00110 | 发布机构 | 淮安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4-11-30 |
| 文 号 | 主 题 | 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 | 体 裁 | ||
| 组配分类 |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全面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淮安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淮安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23年9月,江苏省政府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对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进行进一步规范。而我区在2023年6月21日发布的《淮安区区级政府投资非营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实施意见》相关内容表述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相符合。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181号令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制定此《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24年4月,《办法》被列入区政府2024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由区城建中心负责承办起草。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区城建中心先后召开领导班子讨论会和调研论证会,围绕草案的可行性、必要性等方面反复开展讨论。2024年5月27日至6月26日,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修改意见。2024年6月7日,区政府十八届第27次常务会议,会议听取区城建中心关于下一步集中建设工作相关建议的情况汇报,要求加快研究出台区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实施意见。2024年6月26日,区城建中心对征求意见情况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结果反馈,未收到相关意见。2024年7月24日,区城建中心邀请区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发改委等20个部门参加草案征求意见会,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会议共提出10条修改意见。区城建中心认真研究了相关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办法》的个别条款。
2024年9月20日,区城建中心将《办法》提交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区司法局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区城建中心提供的《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和《法制审查意见书》,认为《办法》的执行主体合法。2024年9月29日,区司法局出台合法性审核意见书,认为承办单位区城建中心充分履行了论证、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初审等程序,制定程序合法。同时,也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和优化。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6章39条。
第一章总则。包含8条内容,明确了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依据、相关部门职责、项目投资资金渠道、集中建设实施范围等。本管理办法所称集中建设,是指由区政府确定的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对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管理,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二章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的确定。包含3条内容,我区的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主要包括:宏信国投、名城控股、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城建中心、区文旅开发中心等。
第三章职责和分工。包含4条内容,项目使用单位履行职责、项目实施单位履行职责、项目管理单位履行职责等。项目实施单位,积极履行实施职责,承担全区政府投资的集中建设项目,规范施工流程,保质保量完成项目。项目使用单位积极参与集中建设全过程,提出项目需求、参与协调会商、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签订协议、资金筹措、项目申报等。项目管理方面,区城建中心发挥牵头统筹作用,参与组织编制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确定项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区住建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集中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区交通局负责对交通工程类集中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区水利局负责对水利工程类集中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重大工程变更的报批,加强工程建设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四章集中建设的实施。包含13条内容,集中建设的具体流程、造价管理遵循原则、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费用收取标准等。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费用标准由区政府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实施单位按照规定收取建设管理费。
第五章集中建设的监督管理。包含10条内容,区城建中心以及发改委、财政等部门会同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本区集中建设项目的动态监督管理。本章还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章附则。1条内容,明确该《办法》的施行时间。
四、其他说明
《淮安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