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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320882469555070P/2024-00109 发布机构 淮安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11-30
文  号 淮政规〔2024〕2号 主  题 规范性文件 体  裁
组配分类
组配分类 时效说明 有效
区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淮安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十八届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全面提高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由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代表区政府牵头组织,宏信国投、名城控股、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文旅开发中心、发改委、数据局、财政局、审计局、资规分局、生态环境局、国资办、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参与协助配合。

第三条  区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等非经营性工程)应当实行集中建设。

本管理办法所称集中建设,是指由区政府确定的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对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管理,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严格执行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控制工程工期、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称政府投资,包括以下资金渠道:

(一)一般公共预算所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经批准用于项目建设的资产置换收入;

(六)部门预算(结余)资金、非税资金、上级补助等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和交通、农业农村、水利、市政、园林绿化等公用基础设施项目;

(三)区政府确定实行集中建设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第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及应急建设的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集中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认真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方针,建筑设计要彰显生态文旅特色,要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第八条  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保持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相对稳定等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率先采用装配式建造、智能建造、绿色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

 

第二章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的确定

第九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是指具备法人资格、不以营利为目的、单位内控制度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单位,可以为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全资企业。我区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主要包括:宏信国投、名城控股、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城建中心、区文旅开发中心等。

第十条  淮安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编制集中建设的项目计划,上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区政府投资工程分类组织集中建设,对依法需要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依法组织公开招标;对依法非必须公开招标工程建设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可由具备资质的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按照规定实施。 

 

第三章  职责和分工

第十二条  项目使用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项目方案设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批,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

(二)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节能审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审核、环境影响评价等国家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置事项的办理;

(三)完成施工前准备工作,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

(四)按照规定编制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报区财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财政预算;

(五)参与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及预算的编制和施工图设计交底,参与研究选用项目材料设备;

(六)明确本单位分管领导和协调联络员,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沟通协调事项;

(七)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签订协议,并负责协调将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建设用地移交集中建设实施单位;

(八)协助配合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后的相关建设手续;

(九)按照资金年度预算,筹集建设资金并按照集中建设协议及时拨付给集中建设实施单位;

(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接收和移交,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

项目使用单位为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同时履行监管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建项目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制定项目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三)负责组织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及预算的编制及报审;

(四)在项目使用单位配合下,负责以项目使用单位名义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后的相关建设手续;

(五)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及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等情况,会同项目使用单位编制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报区财政局批准,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预算;

(六)接受项目使用单位移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及之前相关建设手续、项目建设用地,与项目使用单位签订协议。对使用单位提出的合理使用需求和改进建议应当充分考虑,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或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单位的招标及材料设备的采购或选用,签订合同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集中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合同、档案等管理工作;组织参建单位开展施工、技术交底、中间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加强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监管以及工程转包监管等,对工程质量安全负终身责任;

(九)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审核办理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参建单位提出的资金拨款申请和工程价款结算,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十)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等,办理城建档案报送,并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

(十一)按有关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十二)及时向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项目使用单位、行业监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情况;

(十三)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四条  建立“协调联络员”制度。

项目使用单位派出至少一名具备一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经验的人员作为“协调联络员”,负责参与本单位集中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沟通、协调、配合工作,并参与项目工地例会等活动,但不参与项目决策。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实施单位与使用单位建立工作联络机制、细化落实事项分工以及相关沟通协商事宜给予指导、协调。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淮安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履行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协调推进职能。参与组织编制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牵头组织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制定实施单位确定规则和具体管理办法,报区政府批准后确定项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指导、督促项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组织项目使用单位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职责、权利、义务及相关奖罚措施;建立集中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上报项目建设情况,并对集中建设项目实施检查;组织工程变更评审,协调解决集中建设工程中的相关事宜。

(二)区发改委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明确集中建设有关事宜。 

(三)区财政局负责集中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审核、预算安排和执行管理;按照代建协议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政府采购监管。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纳入经济运行分析平台进行全过程监管,以便统一管理。

(四)区数据局负责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施工许可证等方面的行政审批及备案事项;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 

(五)区住建局作为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集中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对集中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污染防治等工程建设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

(六)区交通运输局作为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对交通工程类集中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交通工程类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重大工程变更的报批,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工程造价、污染防治等工程建设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

(七)区水利局作为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类集中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重大工程变更的报批,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工程造价、污染防治等工程建设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

(八)区资规分局负责相关规划调整、土地使用审批和不动产登记等管理事项。负责与集中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有关的用地范围、建设指标、建设内容、土地征用等事项的审核和向上报批工作。

(九)区审计局负责对集中建设工程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和结算、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工程预算、结算评审工作。

区纪委监委、国资办、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以及项目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集中建设的实施

第十六条  集中建设的具体流程:1.编制项目计划,淮安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结合编制年度中心城市建设计划,编制年度集中建设项目计划,新增工程由项目使用单位向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报备;2.确定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淮安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按照实施单位确定规则科学合理出具实施集中建设单位书面建议,报区政府批准,根据批准结果,由淮安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书面通知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牵头组织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与项目使用单位签订集中建设协议,明确各自职责、权利和义务;3.实施集中建设,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体系,推进工程建设;4.日常监督管理,淮安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履职尽责,加强对集中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强化工程转包监管。

第十七条  实行集中建设的项目一般应由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单位按照批复的工程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投资,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组织施工图设计,并按程序报审、报批。使用单位参与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使用功能予以确认。对使用单位提出的合理使用需求和改进建议,实施单位应当充分考虑,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项目使用单位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批复文件和相关规定,及时沟通对接,以协议等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九条  集中建设项目应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严格控制投资总额。

第二十条  区政府投资工程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有以下情形之一确需调整的,由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和资金来源,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一)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发生重大变化;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因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四)经区政府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发生重大设计变更。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投资工程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集中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组织建设,做好工程质量、安全及工期进度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自收到移交通知后及时办理接收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2个月未接收的,视为接收。

第二十四条  集中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上报;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需报决算审批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项目使用单位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分别进行账务调整,完善相关资产档案、财务等资料。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 1 个月内,集中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使用单位移交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建设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同时做好相关资料备份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管理工作。集中建设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费用标准由区政府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实施单位按照规定收取建设管理费。

 

第五章  集中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淮安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以及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会同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本区集中建设项目的动态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集中建设的监督管理应建立书面档案,现场检查记录等资料应由检查人员和被检单位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将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情况纳入重大事项范围,按照规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优化项目建设组织模式,根据工程规模、技术难度、工期要求等情况选派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技术等专业人员,保持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相对稳定,并综合运用信息化技术实现项目信息资源共享,提升集中建设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健全完善招投标管理、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现场管理、现场签证、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形成内部相互制约的机制,提升管理效能,通过加强关键环节管理防范廉洁风险。

第三十四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网上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计划安排、投资规模、建设内容、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控制等方面进行服务质量履约评价,接受社会监督。对造成投资失控、工期延误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参建单位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淮安区城市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集中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筑、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导致未完成集中建设工作事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投资超过概算的,由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或相应处理。使用单位不及时拨付建设资金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工期拖延,或者自收到移交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超过2个月未办理接收手续的,由区住建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集中建设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