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20882014336525D/2024-00186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10-09 |
文 号 | 淮环表(安)复〔2024〕51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民生公益 | 体 裁 | 批复 |
组配分类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江苏瑞希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江苏瑞希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9000吨塑料装饰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项目位于淮安区复兴镇兴旺路1号,投资10000万元,占地面积17477平方米,租赁江苏首拓建筑有限公司闲置厂房,年产9000吨塑料装饰板。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江苏瑞希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复兴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的一级B标准。
2.投料、混料、破碎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有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2/4041-2021)表1中颗粒物排放限值;项目厂界及周边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 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
3.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不合格品与边角料收集后破碎磨粉回用于塑料板生产线;废包装材料收集后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布袋除尘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布袋除尘器更换的废布袋由厂家定期回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包装桶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一般固废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本项目需以生产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建设环境敏感目标。
6.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危废暂存仓库的防腐防渗处理。
7.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8.采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完善应急队伍,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9.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1.水污染物(接管排放量/外排环境量):废水总量≤360吨;COD≤0.072/0.0216吨、SS≤0.036/0.0072吨、氨氮≤0.009/0.0029吨、总氮≤0.011/0.0072吨、总磷≤0.0011/0.00036吨。
2.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颗粒物≤0.316吨、非甲烷总烃 ≤0.275吨、氯化氢≤0.112吨;
无组织:颗粒物≤0.353吨、非甲烷总烃 ≤0.305吨、氯化氢≤0.013吨。
3.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