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20882014336525D/2024-00161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25 |
文 号 | 淮环表(安)复〔2024〕42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民生公益 | 体 裁 | 批复 |
组配分类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全生产片区提质增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环境风险专项)》(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383号),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淮安区井神路1号建设。项目投资50451.3万元,主要涉及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全生产片区第一分公司、第三分公司及热电厂区。其中第一分公司建设内容主要为:1#、4#制盐生产线包装自动化改造、卤水净化纯碱加药自动化改造、液体盐生产线精制卤水净化升级改造、4#制盐生产线离心工段改造、潮盐降钙改造、净水站改造、厂区内道路、排水沟、厂房外立面、绿化改造、清下水回用改造、泥浆泵降噪改造、叉车改造、1#、4#、5#生产线除尘设施升级改造、5#生产线厂内搬迁及制盐车间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改造;第三分公司建设内容主要为:厂区内道路、排水沟、厂房外立面、绿化改造、碱产品小袋包装智能化改造、高真空吸收塔改造及高 纯度轻质纯碱项目;热电厂区建设内容主要为:厂区内道路、排水沟、厂房外立面、绿化改造、煤棚封闭改造、锅炉脱硝系统氨水稀释预混改造及新建备用净水站项目。改造项目不新增现有项目产品产能,仅对现有第三分公司纯碱生产项目进行提质改造,形成年产高纯度轻质纯碱 2 万吨的生产规模,并减少现有轻质纯碱 2.69 万吨/年。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按照“以新带老”,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施工过程必须加强环境管理,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应对扬尘、噪声、固废和废水的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达到相关要求。
2.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现有项目生活污水经SBR处理后经淮安全生产片区生活污水排放口接管至淮安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第一分公司超滤车间膜再生反冲洗废水依托现有钙镁盐泥桶暂存,经中和后送至矿区注井。
3.第一分公司废气处理措施和排气筒均依托现有,并增加部分处理措施;1#制盐生产线废气(颗粒物)经密闭负压收集至“旋风除尘器+水喷淋+等离子尾气除尘装置(新增)”处理后,通过2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4#制盐生产线废气(颗粒物)经密闭负压收集至“旋风除尘器+水喷淋+等离子尾气除尘装置(新增)”(3套)处理后,分别通过27.5m高排气筒(DA001、DA002)和3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5#盐钙联产生产线废气(颗粒物)经密闭负压收集至“旋风除尘器+湿式水膜除尘+管束除尘(新增)”(3套)处理后,分别通过28.6m高排气筒(DA003、DA004、DA005)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其他”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颗粒物)、盐酸储罐呼吸废气(HCl)及筒仓废气(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执行“其他颗粒物”指标)、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监控浓度限值。
热电厂区氨混合罐废气(氨)及干煤棚(新增建筑密闭措施)废气(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界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颗粒物(执行“其他颗粒物”指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监控浓度限值。
第三分公司高纯度轻质纯碱生产线干燥废气(颗粒物)经密闭负压收集至“旋风除尘器+洗涤塔”装置处理,破碎筛分废气(颗粒物)、包装废气(颗粒物)分别经密闭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2套)处理,上述经处理的废气合并通过现有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颗粒物)及码头装卸废气(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执行“其他颗粒物”指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监控浓度限值。
4.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5.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本项目第一分公司过滤盐泥回矿区注井,废过滤膜由生产厂家回收,废布袋外售综合利,布袋粉尘回用于生产;第三分公司废滤袋外售综合利用,布袋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厂内一般固废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等要求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7.采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完善应急队伍,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8.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第一分公司: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2 吨、氯化氢≤0.024 吨;
热电厂区: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氨≤0.009 吨;
第三分公司: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2484 吨;
本项目建成后第一分公司、第三分公司及热电厂区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第一分公司: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86.036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2吨、氯化氢≤0.024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总量≤3221.24吨,COD≤0.966/0.1611吨、BOD5≤0.58/0.0322吨、SS≤0.644/0.0322吨、氨氮≤0.113/0.0161吨、总氮≤0.113/0.0483吨、总磷≤0.01/0.0016吨、动植物油≤0.322/0.0032吨。
热电公司: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二氧化硫≤801.521吨、氮氧化物≤1319.456吨、颗粒物≤288.83吨、氨≤25.2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3.1039吨、氨≤0.009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总量≤6893吨,COD≤2.068/0.3447吨、SS≤1.379/0.0689吨、氨氮≤0.241/0.0345吨、总氮≤0.241/0.1034吨、总磷≤0.021/0.0035吨。
第三分公司: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156.1884吨、氨≤56.118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18.5吨、氨≤1.56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总量≤55905.6吨,COD≤10.118/2.7953吨、SS≤13.542/0.5591吨、氨氮≤8.773/0.2795吨、总氮≤2.519/0.8386吨、总磷≤0.021/0.021吨。
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