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20882014336525D/2024-00160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24 |
文 号 | 淮环表(安)复〔2024〕41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民生公益 | 体 裁 | 批复 |
组配分类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淮安福兴祥物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淮安福兴祥物流有限公司华东区供应链及现代物流总部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384号),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淮安区华西路北侧及南侧、经十五路东侧建设。项目投资120000万元,占地面积171850.21平方米,目前现有厂区内物流仓库项目已建成投产,本次依托现有已建厂房,外购夹层锅、全自动烘烤隧道、自动米饭线、蒸汽锅炉(天然气)等生产辅助设备171套,采用大米、面粉等原料,经过淘洗、醒发、烘烤等工艺进行生产。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西式面点1800吨、中式面点5200吨、盒饭2700吨、熟食2000吨的生产能力。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淮安福兴祥物流有限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本项目依托现有南北片区雨、污排口各1个。北片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DW001)淮安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南片区清洗废水、蒸煮废水、沥水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隔油+A/O,处理规模:80m3/d)处理后,与锅炉排水、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接管(DW002)淮安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淮河入海水道北泓。
2.投料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7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锅炉(采用低氮燃烧)废气(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油烟废气(油烟)经管道收集至油烟净化器处理后与天然气燃烧废气(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混合通过27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DA001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其他”排放限值,DA002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排放限值,DA003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表2排放浓度。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颗粒物)和污水站废气(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其他颗粒物”监控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3.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本项目设有一般固废暂存间(100㎡)、危废暂存间(5㎡)各一座,其中危废最大储存周期为一年;厂内一般固废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等要求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污水站、危废暂存间的防腐防渗处理。
6.本项目建成后以食品加工车间边界为边界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以污水站为边界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
7.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8.采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完善应急队伍,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9.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202吨、氮氧化物≤2.517吨、二氧化硫≤0.22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118吨、氨≤0.0074吨、硫化氢≤0.0003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北片区DW001):废水总量≤3600吨,COD≤0.972/0.18吨、SS≤0.972/0.036吨、氨氮≤0.08/0.018吨、总氮≤0.126/0.054吨、总磷≤0.011/0.002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南片区DW002):废水总量≤21148.4吨,COD≤6.151/1.057吨、BOD5≤2.574/0.211吨、SS≤3.733/0.211吨、氨氮≤0.433/0.106吨、总氮≤0.675/0.317吨、总磷≤0.052/0.011吨、动植物油≤0.686/0.021吨、LAS≤0.172/0.011吨、全盐量≤0.195/0.195吨。
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