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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882014336525D/2024-00145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4-06-28
文  号 主  题 生态环境/民生公益 体  裁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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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时效说明
2024年6月28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序号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概况公众参与情况相关环保  措施承诺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1新建铝制汽车门泵端盖及支架生产线淮安区山阳街道季桥工业园区同心西路20号淮安市群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项目投资1600万元,环保投资32万元,租赁淮安市楚亚机械制造厂的3栋现有厂房及空地,总占地面积约11.5亩,年产500t的铝制汽车门泵端盖及支架。

2024年6月25日在淮安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1、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淮安区明通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排放的A标准后,尾水排入淮河入海水道南偏泓。
      2、熔化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治理措施采用“布袋除尘器”经15m高1#排气筒高空排放,抛丸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治理措施采用“布袋除尘器”经15m高2#排气筒高空排放,喷塑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治理措施采用“滤芯除尘器”经15m高3#排气筒高空排放,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治理措施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经15m高4#排气筒高空排放。
      本项目熔化过程的有组织废气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感应电炉标准;项目抛丸、打磨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喷塑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固化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颗粒物(其他)”及 “NMHC”项的排放限值。厂界外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均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颗粒物(其他)”及“NMHC”项的排放限值。厂区内(厂房门窗或通风口等排放口)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中的表A.1限值要求。
      3、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值。
      4、废布袋(3#排气筒)由布袋除尘器厂家定期更换回收;废包材、废钢丸、滤芯除尘器收尘、废金属边角料及金属屑、废模具集中收集后出售;布袋除尘器收尘、废布袋(1#、2#排气筒)、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废液压油、废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7月4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85966869

通讯地址:淮安区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