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20882014336525D/2024-00140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06-18 |
文 号 | 淮环表(安)复〔2024〕36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民生公益 | 体 裁 | 批复 |
组配分类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储气库卤水制盐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300号),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项目须在淮昆产业园南园区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且配套管网铺设完成后方可投产。
项目位于平桥镇赵王村淮安平桥临港产业基地(启动区)西片区,拟投资185057万元,占地面积307545平方米,分两期建设,一期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50万吨散湿盐的生产能力,二期建成后将增加年产110万吨散湿盐、20万吨食用盐、20万吨散干盐的生产能力。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施工过程必须加强环境管理,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应对扬尘、噪声、固废和废水的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达到相关要求。
2.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本项目一、二期循环冷却系统排水、设备冲洗废水、密封水、蒸发罐外排冷凝水、蒸汽冷凝水及二期干燥系统冷凝水经厂区生产水池收集后经管道输送至张兴矿区采卤;本项目一、二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淮昆产业园南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淮河入海水道南泓。淮昆产业园南园区污水处理厂尾水出水水质CODcr、BOD5、NH3-N和TP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水标准,氟化物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标准,挥发酚、铜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3标准,锰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2标准,其余因子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
3.本项目一期制盐工序除水蒸汽外无其他工艺废气产生。二期干盐装置厂房2台干燥装置废气(颗粒物)分别经密闭管道收集至“旋风除尘+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35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食品盐包装废气、散干盐包装废气(颗粒物)分别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其他”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 4041-2021)表3“其他颗粒物”排放限值。
4.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本项目西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东、南、北厂界噪声执行3类标准。
5.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包装材料出售综合利用;化验室废液、废机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厂内一般固废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等要求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各类化学品及危废分区密封贮存,同时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罐区、事故应急池、消防水池、生产水池、化粪池、生产车间、危废暂存间等区域防腐防渗处理。
7.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以干盐装置厂房为边界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防护距离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今后也不得建设环境敏感目标。
8.本项目设置2个雨水排口、1个污水排口,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9.采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完善应急队伍,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10.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1.一期建成后:
水污染物(接管排放量/外排环境量):废水总量≤10216.3吨;COD≤3.039/0.306吨、BOD5≤0.996/0.061吨、氨氮≤0.322/0.015吨、总氮≤0.460/0.153吨、总磷≤0.043/0.003吨、SS≤2.299/0.102吨。
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2.二期建成后: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10.97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8.00吨。
水污染物(接管排放量/外排环境量):废水总量≤16586.48吨;COD≤4.934/0.498吨、BOD5≤1.617/0.100吨、氨氮≤0.523/0.025吨、总氮≤0.747/0.249吨、总磷≤0.070/0.005吨、SS≤3.732/0.166吨。
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