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淮安区人民政府 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320882014336525D/2024-00133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4-06-05
文  号 淮环表(安)复〔2024〕35号 主  题 生态环境/民生公益 体  裁 批复
组配分类
组配分类 时效说明
关于淮安国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旧资源回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淮安国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淮安国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旧资源回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项目位于车桥镇工业集中区(泾口片)6号,投资200万元,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年产0.5万吨再生塑料颗粒,年回收2.5万吨塑料团、3万吨废铁、3万吨废有色金属、2万吨其他废旧资源。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淮安国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生活污水近期经化粪池处理后,供给周围农户用作农肥;远期待区域污水管网建成后,接管进入车桥镇泾口污水处理厂。

      2.造粒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冷凝+过滤棉+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15m高1#排气筒有组织排放。造粒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厂房门窗或通风口等排放口)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

      3.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包装物;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机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本项目设有一般固废暂存间(10㎡)、危废暂存间(10㎡)各一座,其中危废最大储存周期为一年;厂内一般固废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等要求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6.采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完善应急队伍,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7.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8.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危废暂存仓库的防腐防渗处理。

      三、该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暂定为:

      1.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非甲烷总烃≤0.1575吨、颗粒物≤0.0212吨;

      无组织:非甲烷总烃≤0.175吨、颗粒物≤0.0118吨。

      2.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