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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320882469555070P/2024-00059 发布机构 淮安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4-05-31
文  号 主  题 政策解读 体  裁
组配分类
组配分类 时效说明 有效
《淮安区乡村地名标志产品评定办法(试行)(草案)》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主要原因

《地名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9月1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22年9月,我区被民政部确定为乡村地名服务试点地区。为贯彻落实好新修订《地名管理条例》,加强乡村地名建设,进一步激发乡村经济市场主体活力,助力淮安区乡村振兴,结合淮安区实际,研究起草了《淮安区乡村地名标志产品评定办法(试行)(草案)》。

二、总体框架及主要内容

《淮安区乡村地名标志产品评定办法(试行)》(草案)共分5条。

第一条。阐述了拟定办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第二条。阐述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明确了乡村地名标志产品的评定标准,包含5方面内容。地名历史文化含量、时间因素、生产规模、经济价值以及传承或创新价值等。地名历史文化含量按产品所使用地名的历史文化价值进行评估,主要考虑地名赋予产品的市场影响力;时间因素按产品知名时间评分,主要考虑产品在当地或更广范围的历史影响力;生产规模按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在所在镇(街道)的占比进行评分,主要考虑相关产业是否达到一定成熟度;经济价值按上一年度的年产值在所在镇(街道)的占比进行评分,主要考虑相关产业对当地经济的重要性以及发展潜力等;传承或创新价值按生产工艺中所运用的独特传承或技术创新进行评分,主要考虑相关产业的独特性或市场竞争力等。

第四条。明确了乡村地名标志产品的评定程序,包含4方面内容,申报主体、联合申报、论证评审、公示发布。申报主体统一为各镇(街道),并明确了候选名单和初步建议名单的产生;联合申报,主要考虑部分老地名存在跨镇级行政区域使用的情况;论证评审,明确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旨在保证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专业性;公示发布,旨在保证乡村地名标志产品的知晓度和公信力。

第五条。阐述了“淮安区乡村地名标志产品”称号使用要求,就乡村地名标志产品评定工作对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提出进一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