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20882014336525D/2024-00115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09 |
文 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民生公益 | 体 裁 | 公告 | |
组配分类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 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
1 | 淮安区里运河及白马湖水源地生态修复 | 淮安区境内 | 淮安市淮安区河道湖泊管理所 | 项目投资900万元,工程建设规模及内容:①里运河河下大桥至友谊桥段清淤疏浚工程:对河下大桥下游720m淤积段清淤及370m芦苇丛段垃圾打捞清运;②里运河西堤友谊桥至人民桥段护坡工程:新建护坡1.03km;③里运河西堤人民桥南侧堤顶道路维修工程:修复堤顶道路1100m;④里运河三堡水源地整治工程:一级保护区坡面清杂107894平方米(东堤83560平方米和西堤24334平方米),更新隔离防护网4087m,更新保护区标识标牌一项和完善视频监控系统一项;⑤白马湖南闸水源地整治工程:一级保护区坡面清杂15953平方米,更新隔离防护网1015m,更新保护区标识标牌一项和完善视频监控系统一项。 | 2024年5月6日在淮安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 1、施工生活污水依托施工场地附近公厕处理后接管至市政管网;排泥场尾水经“自然沉淀+混凝沉淀”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后排入调尾河;车辆冲洗废水主要污染物为高浓度SS和少量石油类,经隔油池处理后用于洒水抑尘或车辆冲洗,回用水水质从严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冲厕、车辆冲洗水质标准;船舶含油废水经船舶自身配备的含油废水收集装置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2、针对施工场地扬尘采取以下措施:采取洒水措施,并设置施工围挡、配备车辆清扫设施、临时堆土采用密目网覆盖、禁止抛撒式装卸物料和垃圾等措施。 针对施工机械及车辆尾气采取以下措施: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机械、机动车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运输工具,使用符合标准的油料或清洁能源;对于燃柴油的大型运输车辆需安装尾气净化器;加强燃油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针对交通扬尘采取以下措施:洒水降尘、限速;加强施工管理;敏感点附近减速慢行。 针对清淤废气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疏浚作业管理,运输工具进行遮盖,减少滞留时间;告知居民,畅通投诉渠道;不利气象条件尽量避免施工。 施工期颗粒物排放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浓度限值,施工期机械车辆燃油废气中的CO、NMHC、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沥青烟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浓度限值。 3、在建筑施工期间向周围排放噪声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严格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进行控制。施工期高噪声设备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不得在夜间施工。另外,对施工场地平面布局时应将施工机械产噪设备进行合理布设,远离居民区,减少施工噪声对周围人们工作、生活的影响。施工期噪声能够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表1限值要求。 4、施工船舶油废水经船舶自身配备的含油废水收集装置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隔油池、油水分离器废油,属危险废物,由各施工区用专用危险废物储存容器集中收集,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安全处置,产生建筑垃圾经收集后暂存于指定地点,能回用的尽量回用,不能回用的应委托清运至政府指定地点,清表垃圾经收集后暂存于指定地点,并定期委托清运至指定地点,工程弃土收集后暂存于指定地点,并委托清运至政府指定地点,疏浚淤泥由泥驳船运输至排泥场进行固化,固化处理后,外运至淮安市恒达建材有限公司用于制砖。含油抹布、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 |
2 | 消防风机、防火阀、消防管道等配套零部件生产 | 淮安经济开发区山阳大道北、经十五路东 | 淮安恒特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投资20000万元,环保投资40万元,占地面积13120平方米,年产消防风机1000台套、金属配件500万件。 | 2024年5月6日在淮安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 1、项目施工过程必须加强环境管理,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应对扬尘、噪声、固废和废水的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达到相关要求。 2、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淮安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后排至淮河入海水道北偏泓。 3、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抛丸粉尘经密闭设备负压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15m排气筒排放,喷塑粉尘经半密闭集气罩收集+滤筒除尘处理后与经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的固化废气汇合通过 2#15m 排气筒排放。 抛丸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2/4041-2021)表 1 标准限值。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固化工序产生的 NMHC 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 2022)表 1 标准限值;NMHC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 3 标准限值。颗粒物、NMHC 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3 标准限值。 4、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5、边角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滤筒、废布袋外售综合利用,废钢丸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焊渣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活性炭、废切削 液、废包装桶、废润滑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6、本项目需以厂区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5月9日至2024年5月14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85966869
通讯地址:淮安区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