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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88201433751XX/2024-00021 发布机构 应急局 发布日期 2024-03-08
文  号 淮安发〔2024〕1号 主  题 应急管理 体  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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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委会关于印发“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区安委会成员单位:

《“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淮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3月8日       

 

“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部署安排,为进一步加强“厂中厂”安全生产工作,压实租赁双方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企业现场管理,提高“厂中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

一、治理对象范围

本次行动中的“厂中厂”指:企业、单位或个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企业,在同一厂区内存在两家及以上工业企业的情形。重点治理同一幢建筑物分割出租、分层出租的“厂中厂”。

二、重点治理内容(5项18条)

(一)摸清“厂中厂”底数。

1.全面摸清辖区内“厂中厂”企业底数和生产经营现状,详细掌握出租方和承租企业“一本账”,将所有“厂中厂”企业信息录入省工业企业风险报告系统,建立电子台账。

(二)规范出租方行为。

2.出租方要牵头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出租方、承租方各自安全责任,不得违规分租转租厂房。加强风险源头管控,制定不予准入清单,出租的厂房必须满足承租项目安全生产需求,违反规定改变厂房使用性质、不符合工程建设安全标准的不得出租;承租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要求,存在突出风险相互叠加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整改等问题的要坚决清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明令淘汰、限制类项目不得租赁厂房进行生产。不予准入清单报属地监管部门审核。

3.出租方要配备专、兼职电工,指定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厂中厂”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出租方要牵头排查、公示覆盖整个“厂中厂”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全面辨识生产企业之间风险相互叠加的情形。

5.出租方每月要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覆盖整个“厂中厂”区域的安全检查,加强临时动火作业源头把关,对承租企业临时动火作业进行监护。

6.出租方每半年要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所有承租企业全员参与的应急逃生演练,牵头安装“一键响铃”等报警设施。

(三)加强承租企业管理。

7.承租企业不得隐瞒涉及危险化学品、可燃性粉尘等风险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如实报告生产工艺和安全风险。

8.承租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和功能,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装修装饰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9.承租企业不得擅自停用报警、喷淋等消防设施。

10.承租企业不得乱堆乱放危险化学品。

11.承租企业临时动火作业前要告知出租方,不得开展违规动火、无证动火,须加强动火等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四)突出重大风险管控。

12.严禁将风险较大的涉及可燃性粉尘、危险化学品储存、高温熔融金属等生产经营活动违规设置在多层厂房中。

13.严禁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私搭乱建。

14.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在厂房外窗设置铁栅栏、防盗网。

15.严禁在生产、仓储区域设置员工宿舍,不得使用燃气钢瓶明火做饭。

16.严禁个人电动自行车在生产车间、仓库等建筑物内部违规停放、充电。

(五)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17.深化“一人一卡”行动。“厂中厂”租赁双方要针对企业组织管理、技术、岗位操作等相关人员,结合岗位特点,为员工编制“一人一卡”,明确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应急措施等应知应会内容。

18.推广“应急处置一张图”。“厂中厂”租赁双方要根据厂区内企业实际情况,将应急逃生等内容精炼成简单实用“一张图”,明确标注重点区域、关键设备设施、应急通道、安全出口,细化安全防范、应急处置措施。

三、步骤安排

专项治理自即日起,至2024年底前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初)。区级印发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建立由应急、消防、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管、税务、行政审批等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组织宣传发动。建立督查通报工作机制,定期通报专项治理行动相关情况、交流工作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

(二)排查摸底阶段(4月底前)。各属地、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厂中厂”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出租方和承租企业底数,特别是多家企业共用一幢厂房的“厂中厂”底数,动态排查,每月更新。各属地和相关单位自3月起,每月15日前更新报送“厂中厂”最新排查信息至区安委办(联系人及电话:陶荣,85198615;电子邮箱:1468461599@qq.com),并于6月15日前汇总排查数据形成书面报告,由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送区安委办。

(三)集中治理阶段(12月底前)。各相关部门对照重点治理内容,开展“厂中厂”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明令禁止的行为,严格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或关闭。年底前完成对多家企业共用同一幢厂房的“厂中厂”治理工作,其他“厂中厂”纳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行集中治理。应急部门要对照治理内容,重点检查租赁双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出租方统一协调管理、日常安全检查、动火作业管控、应急演练等情况,严厉打击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职工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不开展、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化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消防救援部门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厂中厂”企业防火安全问题的安全检查,严厉打击“三合一”、消防器材配置不到位、电气燃气使用不规范、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自然资源、住建、城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查处企业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规改变土地、厂房用途等行为。住建部门要对甲乙类厂房及其他特殊类厂房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竣工验收,对其他类厂房进行竣工备案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建筑和符合清退条件的企业,由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拆除和清退。各部门检查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15日前报区安委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级成立由应急、消防、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管、税务、行政审批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下设工作小组,由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组成。各属地要参照区级工作模式,成立相应工作专班,结合辖区产业特点,细化实施方案,对乡镇工业园、村级工业集聚点、企业闲置厂房出租、个人经营性自建房等不同类型的“厂中厂”分类分级,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措施,压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源头管控。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市场监管、税务、行政审批等部门每季度向应急管理部门推送新增企业名单。根据市级出台的指导细则,区安委办牵头,会同住建、应急、消防部门结合实际予以贯彻落实,督促指导出租方根据厂房使用性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条件,明确不予准入清单和清退条件清单。

(三)加强隐患治理。各属地要坚持“边摸底、边排查、边治理”,按照《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规范“厂中厂”安全管理。各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将安全协议、逃生演练、疏散通道、违规动火等事项作为必查项,严厉打击违规占用防火间距、堵塞逃生疏散通道、影响建筑物消防通道畅通等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强化警示震慑。

(四)加强督导检查。区安委办每月调度工作进展,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区通报、约谈;对长期未整改的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的违法建筑等问题,实施挂牌督办。专项治理行动纳入区安委会对各镇街、部门考核、巡查、督导的重点内容。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属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专项治理行动广泛宣传发动,鼓励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示范典型宣传推广,各镇街、经济开发区要培育示范“厂中厂”1个,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全社会参与“厂中厂”治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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