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20882014336525D/2024-00069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03-14 |
文 号 | 淮环表(安)复〔2024〕13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民生公益 | 体 裁 | 批复 |
组配分类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江苏国信苏盐储能发电有限公司 :
你公司重新报批的《江苏国信苏盐储能发电有限公司淮安盐穴压气储能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地表水环境专项)》(以下简称“报告表”)、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130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在完成用地手续等材料及符合南朝古井保护要求后,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项目位于淮城街道、山阳街道樱桃园路以南,铁云路以西,投资357071万元,占地面积共296.59亩,其中站场用地287.59亩,厂界外井场用地9亩,建设2套250MW级盐穴压气储能发电系统,年供电量7.8144亿度。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江苏国信苏盐储能发电有限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施工过程必须加强环境管理,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应对扬尘、噪声、固废和废水的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达到相关要求。
2.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本项目超滤反冲洗水回至厂区净水站入口复用;本项目反渗透浓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与经中和池处理后的酸雾吸收废水、反渗透膜冲洗废水、经“隔油+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排至淮安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尾水排入淮河入海水道。
3.运营期储罐呼吸废气(氯化氢)经水喷淋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各厂界 HCI 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 3 中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5.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过滤网外售给废品回收单位;废滤芯、废反渗透膜、废磷酸铁锂电池由供应厂家回收;废油、废油桶、废包装桶、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原水絮凝沉淀产生的污泥委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厂内一般固废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等要求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本项目须落实水环境、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作业范围,合理布局场地,减少对地表和水体的扰动和植被破坏,永久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施工采挖过程中,表层土壤耕作层应进行剥离和保存,用于复垦和绿化,施工作业结束后及时开展生态恢复、绿化工作,减缓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
7.本项目以罐区为边界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防护距离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
8.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9.采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订、备案工作,建设完善应急队伍,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10.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该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暂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182612.4吨,COD≤10.457/9.131吨、氨氮≤0.263/0.913吨、总磷≤0.032/0.091吨、总氮≤0.420/2.739吨、SS≤5.544/1.826吨、动植物油≤0.053/0.053吨、全盐量≤163.054/163.054吨、BOD5≤1.577/1.577吨。
2.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