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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320882469555070P/2024-00004 发布机构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12-04
文  号 主  题 政策解读 体  裁
组配分类
组配分类 时效说明 有效
《淮安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淮安区不断加强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为进一步规范供水管理工作,原《楚州区农村自来水管理办法》(楚政发〔2009〕116号)已经不适应现在的管理要求。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为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持农村供水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满足农村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需对原来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为全区农村供水管理提供政策规范依据。

二、制定依据

依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淮安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和《淮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三、制定过程

2023年4月,《管理办法》被列入区政府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区水利局作为承办部门成立了起草小组,根据计划安排,开展了相关论证、调研、起草、修改等工作。

《管理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承办起草,结合相关依据及区情实际,编纂形成《淮安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2年4月18日至5月18日,《管理办法》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7月,区水利局对征求意见情况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结果反馈,网站公示未发现修改意见。

2023年6月16日,区水利局组织区政府办、司法局、发改委、市监局、区农村供水公司等部门和相关单位代表,以及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村居民用水户、用水企业代表召开《淮安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会,征求各相关单位及企业代表意见,会议共提出了8条修改意见。区水利局认真研究了相关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管理办法》个别条款。

2023年7月17日,区水利局将《管理办法》提交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区司法局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对《管理办法》进行初步审核,经区水利局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程序,于9月11日至9月25日,结合区水利局提供的《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情况等资料,区司法局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对该办法逐条逐项进行了梳理、审查、论证。经审核,区司法局于2023年9月25日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书》,认为《管理办法》的执行主体合法。承办单位区水利局充分履行了论证、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初审等程序,制定程序合法。同时,也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和优化。

四、主要制度

该《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九条,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了供水管理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等;二是明确了农村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的规范;三是明确了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的措施;四是明确了农村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的标准;五是明确了供水单位经营与服务模式;六是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等。

五、其他说明

《淮安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