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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882014336525D/2023-00201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3-12-21
文  号 淮环表(安)复〔2023〕56号 主  题 生态环境/民生公益 体  裁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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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安区水环境综合提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地表水专项)的批复

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报批的《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安区水环境综合提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地表水专项)》(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局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项目位于淮安区境内,投资19500万元,新增永久占地65712 平方米,本项目共涉及19个子项目,包括清淤疏浚、水系连通、生态修复、控源截污、闸泵建设、岸带整治等。合计清淤疏浚108800立方米,生态修复38690平方米,岸带整治2480米,控源截污管道建设5849米,岸边绿化、慢行系统构造28405平方米,水系连通6处,泵站8座,原水厂(超磁分离水体净化)1座,新建河道850米,支路改造1处。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施工布置和淤泥堆场选址方案。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减轻施工造成的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施工结束后及时开展绿化等生态恢复工作,减缓对沿线生态环境的影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主要通过农舍及旅馆中现有排污设施或城镇污水管网排放。基坑水经沉淀后回用于道路及施工场地洒水抑尘;混凝土养护碱性废水采用中和沉淀处理,处理达标后尾水用于洒水降尘;车辆及设备冲洗等含油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疏浚底泥余水排放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和表1标准,施工废水回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并设置围挡,采取优化施工工艺、密闭围挡、洒水抑尘、道路硬化等措施,减少扬尘等无组织排放。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运输工具,加强对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淤泥堆场和居民点的距离应控制在50米以上,淤泥堆场在周边设置围挡,定期喷洒恶臭抑制剂。施工期颗粒物、SO2及NOx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NH3、H2S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表1中二级排放标准。

      4.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施工方式和机械,高噪声机械设备布置在远离敏感点的区域,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禁止夜间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防止噪声扰民。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避免设备非正常运行。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原水厂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5.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废铁、废钢筋、废木材等生产废料回收利用,不能回用的建筑废料送至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基坑开挖土方集中堆放,并采用塑料薄膜覆盖裸露的坡面,以减少水土流失,施工完毕后立即回填,不能利用的弃土方送至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施工场地临时沉淀池产生的弃渣,送至淤泥堆场堆放,临时隔油池产生的油污送有资单位处置。疏浚淤泥送至淤泥堆场处置,施工单位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防范清淤疏浚工程对水质影响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1〕185号)要求,对淤泥进行鉴定和监测,满足要求后,作为废弃坑塘的复填土,并进行绿化处理,若不能满足淤泥去向对应的风险管控标准,则合理利用、妥善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及时送交资质单位处置。运营期原水厂污泥委托污泥处置单位处理,废弃包装袋、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6.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7.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施工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处理物资。

      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局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四、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