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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882014336525D/2023-00194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3-12-11
文  号 淮环表(安)复〔2023〕54号 主  题 生态环境/民生公益 体  裁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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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宝新材料(淮安)有限公司年产200辆房车厢体、300万件注塑件、200万平方米碳纤维预浸料、1万个碳纤维氢气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南宝新材料(淮安)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南宝新材料(淮安)有限公司年产200辆房车厢体、300万件注塑件、200万平方米碳纤维预浸料、1万个碳纤维氢气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3]604号),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项目位于淮安经济开发区山阳大道79号,投资7189.0721万元,在现有厂区内扩建,年产房车厢体200辆、注塑件300万件、碳纤维预浸料200万平方米、碳纤维氢气瓶1万个。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南宝新材料(淮安)有限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明通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处理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后,经配套湿地工程处理后排至入海水道南泓(中水回用率不低于30%)。

      2.本项目破碎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依托现有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现有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注塑、涂覆、热压、浸胶废气(非甲烷总烃、丙烯腈、苯乙烯、酚类)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喷漆、烤漆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至“水喷淋+过滤棉+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打磨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颗粒物(DA001)、非甲烷总烃(DA003)、丙烯腈、苯乙烯、酚类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排放限值,颗粒物(DA004、DA005)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DA004)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2862-2016)表1“TVOCS乘用车”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丙烯腈、苯乙烯、酚类)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丙烯腈执行表3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2862-2016)表3浓度限值,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3.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分切边角料收集后外售,注塑件不合格品和边角料破碎后回用于生产,破碎粉尘集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污泥、废包装袋、打磨粉尘、切割粉尘收集后回外售,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包装桶、水喷淋废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水性漆包装桶厂 家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环办〔2019〕327号)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全厂须以扩建生产车间,现有注塑件生产车间为边界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没有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建设环境敏感目标。

      6.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7.采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订、备案工作,建设完善应急队伍,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8.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该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暂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4800吨,COD≤1.44/0.24吨、SS≤0.96/0.048吨、氨氮≤0.144/0.024吨、总氮≤0.168/0.072吨、总磷≤0.0192/0.0024吨。

      2.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颗粒物≤0.1021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1.0116吨(其中丙烯腈≤0.0302吨,苯乙烯≤0.0756吨,酚类≤0.36吨);

      无组织:颗粒物≤0.0718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829吨(其中丙烯腈≤0.0336吨,苯乙烯≤0.084吨,酚类≤0.4吨)。

      3.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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