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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882014336525D/2023-00186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3-12-04
文  号 主  题 生态环境/民生公益 体  裁 公告
组配分类
组配分类 时效说明
2023年12月4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序号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

与情况

相关环保护措施承诺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1

服饰加工制造

山阳街道同心西路 15 号厂房 2淮安市南佳服饰有限公司项目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租赁江苏金鹰电磁线有限公司的闲置厂房,占地   1040 平方米,建筑面积 4160 平方米,年产 20 万套 T服装、10 万套童装、20 万双手套、10 万双鞋面、30 万套游泳衣、50   万套服饰辅料加、20 万米尼龙织带。
   
2023年11月29日在淮安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1、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洗版废水经絮凝沉淀处理,洗版废水达《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及修改单表 2 新建企业间接排放限值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纳入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明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处理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

      2、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再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表3标准限值。氯化氢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限值。

      3、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废包装桶原厂家回收,边角料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废抹布、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废网版、废菲林片、废机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2年产200辆房车厢体、300万件注塑件、200万平方米碳纤维预浸料、1万个碳纤维氢气瓶淮安经济开发区山阳大道79号南宝新材料(淮安)有限公司项目投资7189.072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在现有厂区内扩建,年产房车厢体200辆、注塑件300万件、碳纤维预浸料200万平方米、碳纤维氢气瓶1万个。
      1、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明通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处理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经配套湿地工程处理后排至入海水道南泓(中水回用率不低于30%)。
      2、本项目破碎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依托现有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现有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注塑、涂覆、热压、浸胶废气(非甲烷总烃、丙烯腈、苯乙烯、酚类)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喷漆、烤漆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至“水喷淋+过滤棉+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打磨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颗粒物(DA001)、非甲烷总烃(DA003)、丙烯腈、苯乙烯、酚类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排放限值,颗粒物(DA004、DA005)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DA004)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2862-2016)表1“TVOCS乘用车”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丙烯腈、苯乙烯、酚类)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丙烯腈执行表3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2862-2016)表3浓度限值,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3、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分切边角料收集后外售,注塑件不合格品和边角料破碎后回用于生产,破碎粉尘集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污泥、废包装袋、打磨粉尘、切割粉尘收集后回外售,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包装桶、水喷淋废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水性漆包装桶厂  家回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

       5、全厂须以扩建生产车间,现有注塑件生产车间为边界设置 100m 的卫生防 护距离,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没有居民、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
3年产3000km
电线电缆
钦工镇工业集中区淮安市盛通特种电缆有限公司项目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万元,在现有厂房内建设,年产3000km电线电缆,其中2200km塑料绝缘电线电缆,800km硅胶绝缘电线电缆。
      1、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淮安区钦工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的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B标准。

      2、本项目非甲烷总烃、氯化氢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再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组织氯化氢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中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有组织氟化氢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氟化氢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 2021)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中规定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的排放限值为0.3kg/t-产品。

      3、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南侧噪声执行2类标准值。

      4、本项目以整个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 50m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没有居民、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

      5、化粪池污泥、生活垃圾环卫部门清运,废包装材料统一收集后外售,次品料委托物资单位处理,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4年产100 万只汽车水泵叶轮淮安经济开发区边寿民路   5 号淮安市琶春
    华信塑料制
    品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万元,在现有厂房内建设,年产   100 万只汽车水泵叶轮。
      1、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接管至明通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尾水排入淮河入海水道。

      2、本项目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再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喷砂废气通过配套除尘箱过滤收集颗粒物。项目有组织非甲烷总烃、硫化氢、氯苯类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 5 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项目厂界无组织非 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 9   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 2   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无组织氯苯类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 3   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 1 中二级新扩改建项目厂界标准值。

      3、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东北侧东沈营噪声执行2类标准值。

      4、边角料、不合格品、除尘箱滤芯、废塑料砂外售相关单位,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废液压油、废润滑油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5、本项目需以注塑车间及机加工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 50m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没有居民、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8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85966869

通讯地址:淮安区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