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2080001433671X9/2023-00041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4-24 |
文 号 | 主 题 | 体 裁 | |||
组配分类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淮安区征补安置〔2023〕44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淮安区拟征告〔2023〕4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淮安区段)位于复兴镇南季村村集体、二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复兴镇南季村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4189公顷,其中农用地0.4129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0060公顷;
2、拟征收复兴镇南季村二组集体所有土地1.7973公顷,其中农用地0.7377公顷(耕地0.4673公顷),建设用地1.0596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淮安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 20000元/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淮安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淮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zghaq.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5月2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分局(联系部门:政策法规科;电话:0517-85919847;邮编:2232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淮安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淮安区复兴镇人民政府(电话:0517-84340001)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淮安区征补安置〔2023〕45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淮安区拟征告〔2023〕4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淮安区段)位于复兴镇镇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复兴镇镇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3307公顷,其中农用地0.3259公顷(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0048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淮安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 20000元/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淮安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淮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zghaq.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5月2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分局(联系部门:政策法规科;电话:0517-85919847;邮编:2232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淮安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淮安区复兴镇人民政府(电话:0517-84340001)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淮安区征补安置〔2023〕46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淮安区拟征告〔2023〕46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淮安区段)位于淮城街道路东村六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淮城街道路东村六组集体所有土地4.4621公顷,其中农用地3.2772公顷(耕地3.0501公顷),建设用地1.1849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淮安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 20000元/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淮安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淮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zghaq.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5月2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分局(联系部门:政策法规科;电话:0517-85919847;邮编:2232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淮安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淮安区淮城街道办事处(电话:0517-85199926)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淮安区征补安置〔2023〕47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淮安区拟征告〔2023〕47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淮安区段)位于淮城街道运东村村集体、一组、四组、六组、七组、八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淮城街道运东村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0086公顷,其中农用地0.0086公顷(耕地0公顷);
2、拟征收淮城街道运东村一组集体所有土地2.7286公顷,其中农用地2.7258公顷(耕地2.2511公顷),建设用地0.0028公顷;
3、拟征收淮城街道运东村四组集体所有土地0.1930公顷,其中农用地0.1930公顷(耕地0公顷);
4、拟征收淮城街道运东村六组集体所有土地0.0425公顷,其中农用地0.0425公顷(耕地0公顷);
5、拟征收淮城街道运东村七组集体所有土地0.4220公顷,其中农用地0.3387公顷(耕地0.3210公顷),建设用地0.0833公顷;
6、拟征收淮城街道运东村八组集体所有土地1.0071公顷,其中农用地0.9890公顷(耕地0.0427公顷),建设用地0.0181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淮安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 20000元/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淮安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淮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zghaq.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5月2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分局(联系部门:政策法规科;电话:0517-85919847;邮编:2232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淮安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淮安区淮城街道办事处(电话:0517-85199926)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淮安区征补安置〔2023〕48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淮安区拟征告〔2023〕4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淮安区段)位于山阳街道办事处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山阳街道办事处集体集体所有土地10.3081公顷,其中农用地10.3075公顷(耕地0.8788公顷),建设用地0.0006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淮安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 20000元/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淮安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淮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zghaq.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5月2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分局(联系部门:政策法规科;电话:0517-85919847;邮编:2232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淮安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淮安区山阳街道办事处(电话:0517-85390002)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淮安区征补安置〔2023〕49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淮安区拟征告〔2023〕49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淮安区段)位于山阳街道楚东村村集体、一组、二组、三组、四组、五组、六组、七组、八组、九组、十组、十二组、十三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山阳街道楚东村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4.2047公顷,其中农用地4.2032公顷(耕地2.6553公顷),建设用地0.0015公顷;
2、拟征收山阳街道楚东村一组集体所有土地18.5047公顷,其中农用地18.0013公顷(耕地16.3463公顷),建设用地0.5034公顷;
3、拟征收山阳街道楚东村二组集体所有土地5.9993公顷,其中农用地4.6904公顷(耕地4.3491公顷),建设用地1.3089公顷;
4、拟征收山阳街道楚东村三组集体所有土地11.7263公顷,其中农用地11.2546公顷(耕地10.7744公顷),建设用地0.4717公顷;
5、拟征收山阳街道楚东村四组集体所有土地5.1642公顷,其中农用地5.0167公顷(耕地4.7240公顷),建设用地0.1475公顷;
6、拟征收山阳街道楚东村五组集体所有土地1.3324公顷,其中农用地1.3316公顷(耕地1.3072公顷),建设用地0.0008公顷;
7、拟征收山阳街道楚东村六组集体所有土地14.6128公顷,其中农用地14.0289公顷(耕地13.2743公顷),建设用地0.5839公顷;
8、拟征收山阳街道楚东村七组集体所有土地7.8865公顷,其中农用地7.7088公顷(耕地7.1188公顷),建设用地0.1777公顷;
9、拟征收山阳街道楚东村八组集体所有土地18.3215公顷,其中农用地17.8817公顷(耕地16.6847公顷),建设用地0.4398公顷;
10、拟征收山阳街道楚东村九组集体所有土地9.7777公顷,其中农用地9.7777公顷(耕地9.0848公顷);
11、拟征收山阳街道楚东村十组集体所有土地14.0597公顷,其中农用地14.0533公顷(耕地12.6417公顷),建设用地0.0064公顷;
12、拟征收山阳街道楚东村十二组集体所有土地8.2673公顷,其中农用地8.2280公顷(耕地7.7057公顷),建设用地0.0393公顷;
13、拟征收山阳街道楚东村十三组集体所有土地13.1391公顷,其中农用地12.8991公顷(耕地12.1104公顷),建设用地0.240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淮安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 20000元/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淮安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淮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zghaq.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5月2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分局(联系部门:政策法规科;电话:0517-85919847;邮编:2232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淮安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淮安区山阳街道办事处(电话:0517-85390002)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淮安区征补安置〔2023〕50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淮安区拟征告〔2023〕50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淮安区段)位于山阳街道季桥村村集体、季桥一组、季桥二组、季桥三组、季桥四组、季桥六组、季桥七组、季桥八组、立新一组、立新二组、立新三组、立新四组、立新五组、立新六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山阳街道季桥村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6.0078公顷,其中农用地5.5269公顷(耕地2.1795公顷),建设用地0.4809公顷;
2、拟征收山阳街道季桥村季桥一组集体所有土地9.2490公顷,其中农用地9.2149公顷(耕地7.8866公顷),建设用地0.0341公顷;
3、拟征收山阳街道季桥村季桥二组集体所有土地11.9842公顷,其中农用地11.6280公顷(耕地9.7252公顷),建设用地0.3562公顷;
4、拟征收山阳街道季桥村季桥三组集体所有土地15.1722公顷,其中农用地15.1367公顷(耕地12.1421公顷),建设用地0.0355公顷;
5、拟征收山阳街道季桥村季桥四组集体所有土地6.8050公顷,其中农用地6.4718公顷(耕地4.9880公顷),建设用地0.3332公顷;
6、拟征收山阳街道季桥村季桥六组集体所有土地5.1785公顷,其中农用地5.1785公顷(耕地4.6713公顷);
7、拟征收山阳街道季桥村季桥七组集体所有土地11.7816公顷,其中农用地11.7816公顷(耕地10.9124公顷);
8、拟征收山阳街道季桥村季桥八组集体所有土地2.3438公顷,其中农用地2.1492公顷(耕地1.7452公顷),建设用地0.1946公顷;
9、拟征收山阳街道季桥村立新一组集体所有土地0.9339公顷,其中农用地0.8734公顷(耕地0.6402公顷),建设用地0.0605公顷;
10、拟征收山阳街道季桥村立新二组集体所有土地8.2580公顷,其中农用地6.2512公顷(耕地5.2292公顷),建设用地2.0068公顷;
11、拟征收山阳街道季桥村立新三组集体所有土地10.5528公顷,其中农用地10.5335公顷(耕地8.9360公顷),建设用地0.0193公顷;
12、拟征收山阳街道季桥村立新四组集体所有土地6.8037公顷,其中农用地6.7991公顷(耕地5.5062公顷),建设用地0.0046公顷;
13、拟征收山阳街道季桥村立新五组集体所有土地8.1394公顷,其中农用地8.0053公顷(耕地6.5145公顷),建设用地0.1341公顷;
14、拟征收山阳街道季桥村立新六组集体所有土地5.4080公顷,其中农用地5.4050公顷(耕地4.1824公顷),建设用地0.003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淮安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 20000元/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淮安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淮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zghaq.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5月2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分局(联系部门:政策法规科;电话:0517-85919847;邮编:2232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淮安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淮安区山阳街道办事处(电话:0517-85390002)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淮安区征补安置〔2023〕51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淮安区拟征告〔2023〕5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淮安区段)位于山阳街道孔周村村集体、孔陈一组、孔陈二组、孔陈三组、孔陈四组、孔陈五组、孔陈六组、孔陈七组、孔陈八组、孔陈九组、孔陈十组、前周一组、前周二组、前周三组、前周五组、前周六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山阳街道孔周村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8.4071公顷,其中农用地8.2455公顷(耕地2.3433公顷),建设用地0.1616公顷;
2、拟征收山阳街道孔周村孔陈一组集体所有土地5.2245公顷,其中农用地5.2245公顷(耕地4.6613公顷);
3、拟征收山阳街道孔周村孔陈二组集体所有土地8.0667公顷,其中农用地8.0667公顷(耕地7.2856公顷);
4、拟征收山阳街道孔周村孔陈三组集体所有土地9.3365公顷,其中农用地9.3262公顷(耕地7.6447公顷),建设用地0.0103公顷;
5、拟征收山阳街道孔周村孔陈四组集体所有土地8.4207公顷,其中农用地8.4114公顷(耕地7.4054公顷),建设用地0.0093公顷;
6、拟征收山阳街道孔周村孔陈五组集体所有土地5.1247公顷,其中农用地5.1247公顷(耕地4.8347公顷);
7、拟征收山阳街道孔周村孔陈六组集体所有土地8.8245公顷,其中农用地8.8245公顷(耕地6.8712公顷);
8、拟征收山阳街道孔周村孔陈七组集体所有土地8.4084公顷,其中农用地8.4084公顷(耕地7.2922公顷);
9、拟征收山阳街道孔周村孔陈八组集体所有土地8.4527公顷,其中农用地8.4527公顷(耕地8.1285公顷);
10、拟征收山阳街道孔周村孔陈九组集体所有土地6.1750公顷,其中农用地6.1750公顷(耕地5.6237公顷);
11、拟征收山阳街道孔周村孔陈十组集体所有土地8.5588公顷,其中农用地8.5579公顷(耕地6.8454公顷),建设用地0.0009公顷;
12、拟征收山阳街道孔周村前周一组集体所有土地15.0534公顷,其中农用地15.0507公顷(耕地13.0934公顷),建设用地0.0027公顷;
13、拟征收山阳街道孔周村前周二组集体所有土地10.7469公顷,其中农用地9.8525公顷(耕地8.5842公顷),建设用地0.8944公顷;
14、拟征收山阳街道孔周村前周三组集体所有土地5.2320公顷,其中农用地5.2320公顷(耕地4.5951公顷);
15、拟征收山阳街道孔周村前周五组集体所有土地6.0317公顷,其中农用地6.0310公顷(耕地5.3970公顷),建设用地0.0007公顷;
16、拟征收山阳街道孔周村前周六组集体所有土地3.8934公顷,其中农用地3.8934公顷(耕地3.5533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淮安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 20000元/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淮安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淮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zghaq.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5月2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分局(联系部门:政策法规科;电话:0517-85919847;邮编:2232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淮安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淮安区山阳街道办事处(电话:0517-85390002)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淮安区征补安置〔2023〕52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淮安区拟征告〔2023〕5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淮安区段)位于山阳街道南湾村村集体、三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山阳街道南湾村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1879公顷,其中农用地0.1831公顷(耕地0.0446公顷),建设用地0.0048公顷;
2、拟征收山阳街道南湾村三组集体所有土地4.0748公顷,其中农用地4.0645公顷(耕地3.6446公顷),建设用地0.0103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淮安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 20000元/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淮安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淮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zghaq.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5月2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分局(联系部门:政策法规科;电话:0517-85919847;邮编:2232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淮安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淮安区山阳街道办事处(电话:0517-85390002)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淮安区征补安置〔2023〕53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淮安区拟征告〔2023〕5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淮安区段)位于山阳街道南窑社区村集体、七组、九组、十一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山阳街道南窑社区村集体所有土地0.2447公顷,其中农用地0.2447公顷(耕地0.0210公顷);
2、拟征收山阳街道南窑社区七组集体所有土地1.2840公顷,其中农用地1.2840公顷(耕地1.2218公顷);
3、拟征收山阳街道南窑社区九组集体所有土地0.0216公顷,其中农用地0.0216公顷(耕地0公顷);
4、拟征收山阳街道南窑社区十一组集体所有土地7.4416公顷,其中农用地7.4416公顷(耕地7.243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淮安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 20000元/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淮安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淮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zghaq.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5月2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分局(联系部门:政策法规科;电话:0517-85919847;邮编:2232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淮安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淮安区山阳街道办事处(电话:0517-85390002)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淮安区征补安置〔2023〕54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淮安区拟征告〔2023〕5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淮安区段)位于山阳街道潘柳村村集体、一组、二组、三组、四组、十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山阳街道潘柳村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6.6860公顷,其中农用地5.7397公顷(耕地2.5088公顷),建设用地0.9463公顷;
2、拟征收山阳街道潘柳村一组集体所有土地35.9875公顷,其中农用地35.6605公顷(耕地31.3529公顷),建设用地0.3270公顷;
3、拟征收山阳街道潘柳村二组集体所有土地33.8536公顷,其中农用地33.6861公顷(耕地29.4196公顷),建设用地0.1675公顷;
4、拟征收山阳街道潘柳村三组集体所有土地4.4641公顷,其中农用地4.4634公顷(耕地3.7590公顷),建设用地0.0007公顷;
5、拟征收山阳街道潘柳村四组集体所有土地4.1171公顷,其中农用地4.1171公顷(耕地3.7126公顷);
6、拟征收山阳街道潘柳村十组集体所有土地8.4113公顷,其中农用地8.4000公顷(耕地7.2272公顷),建设用地0.0113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淮安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 20000元/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淮安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淮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zghaq.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5月2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分局(联系部门:政策法规科;电话:0517-85919847;邮编:2232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淮安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淮安区山阳街道办事处(电话:0517-85390002)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淮安区征补安置〔2023〕55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淮安区拟征告〔2023〕5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淮安区段)位于山阳街道徐刘村村集体、一组、三组、四组、五组、六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山阳街道徐刘村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2.2633公顷,其中农用地2.2633公顷(耕地0.6875公顷);
2、拟征收山阳街道徐刘村一组集体所有土地1.7168公顷,其中农用地1.7168公顷(耕地1.5960公顷);
3、拟征收山阳街道徐刘村三组集体所有土地8.1856公顷,其中农用地8.1856公顷(耕地7.5332公顷);
4、拟征收山阳街道徐刘村四组集体所有土地17.4008公顷,其中农用地17.3994公顷(耕地15.6105公顷),建设用地0.0014公顷;
5、拟征收山阳街道徐刘村五组集体所有土地23.9993公顷,其中农用地23.8582公顷(耕地21.0274公顷),建设用地0.1411公顷;
6、拟征收山阳街道徐刘村六组集体所有土地16.7394公顷,其中农用地16.6875公顷(耕地15.0231公顷),建设用地0.0519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淮安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 20000元/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淮安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淮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zghaq.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5月2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分局(联系部门:政策法规科;电话:0517-85919847;邮编:2232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淮安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淮安区山阳街道办事处(电话:0517-85390002)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淮安区征补安置〔2023〕56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淮安区拟征告〔2023〕56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淮安区段)位于山阳街道赵徐村村集体、一组、二组、三组、四组、六组、七组、八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山阳街道赵徐村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2.7523公顷,其中农用地2.6543公顷(耕地0.9921公顷),建设用地0.0002公顷,未利用地0.0978公顷;
2、拟征收山阳街道赵徐村一组集体所有土地17.6903公顷,其中农用地17.5577公顷(耕地14.1779公顷),建设用地0.1326公顷;
3、拟征收山阳街道赵徐村二组集体所有土地18.6280公顷,其中农用地18.0940公顷(耕地16.7281公顷),建设用地0.5340公顷;
4、拟征收山阳街道赵徐村三组集体所有土地14.0141公顷,其中农用地13.8523公顷(耕地12.4433公顷),建设用地0.1618公顷;
5、拟征收山阳街道赵徐村四组集体所有土地5.8833公顷,其中农用地5.7862公顷(耕地5.2757公顷),建设用地0.0971公顷;
6、拟征收山阳街道赵徐村六组集体所有土地9.4764公顷,其中农用地9.0032公顷(耕地7.9652公顷),建设用地0.4262公顷,未利用地0.0470公顷;
7、拟征收山阳街道赵徐村七组集体所有土地22.9338公顷,其中农用地22.9251公顷(耕地20.6007公顷),建设用地0.0085公顷,未利用地0.0002公顷;
8、拟征收山阳街道赵徐村八组集体所有土地4.1270公顷,其中农用地4.1139公顷(耕地3.8940公顷),建设用地0.0131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淮安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 20000元/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淮安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淮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zghaq.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5月2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分局(联系部门:政策法规科;电话:0517-85919847;邮编:2232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淮安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淮安区山阳街道办事处(电话:0517-85390002)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淮安区征补安置〔2023〕57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淮安区拟征告〔2023〕57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淮安区段)位于山阳街道周杨村村集体、赵墩一组、赵墩二组、赵墩三组、赵墩四组、赵墩五组、赵墩六组、周杨一组、周杨二组、周杨三组、周杨四组、周杨五组、周杨六组、周杨七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山阳街道周杨村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7.5607公顷,其中农用地7.2076公顷(耕地3.3633公顷),建设用地0.3531公顷;
2、拟征收山阳街道周杨村赵墩一组集体所有土地4.7236公顷,其中农用地4.7236公顷(耕地4.0434公顷);
3、拟征收山阳街道周杨村赵墩二组集体所有土地8.4159公顷,其中农用地8.4057公顷(耕地6.9927公顷),建设用地0.0102公顷;
4、拟征收山阳街道周杨村赵墩三组集体所有土地7.6641公顷,其中农用地7.6621公顷(耕地6.4781公顷),建设用地0.0020公顷;
5、拟征收山阳街道周杨村赵墩四组集体所有土地3.3811公顷,其中农用地3.3811公顷(耕地2.9458公顷);
6、拟征收山阳街道周杨村赵墩五组集体所有土地6.9580公顷,其中农用地6.9580公顷(耕地5.8353公顷);
7、拟征收山阳街道周杨村赵墩六组集体所有土地15.0158公顷,其中农用地15.0106公顷(耕地12.8963公顷),建设用地0.0052公顷;
8、拟征收山阳街道周杨村周杨一组集体所有土地19.1068公顷,其中农用地18.8403公顷(耕地16.1183公顷),建设用地0.2665公顷;
9、拟征收山阳街道周杨村周杨二组集体所有土地12.2211公顷,其中农用地11.4921公顷(耕地10.0791公顷),建设用地0.7290公顷;
10、拟征收山阳街道周杨村周杨三组集体所有土地5.2089公顷,其中农用地4.9533公顷(耕地4.4299公顷),建设用地0.2556公顷;
11、拟征收山阳街道周杨村周杨四组集体所有土地7.0101公顷,其中农用地7.0007公顷(耕地6.3044公顷),建设用地0.0094公顷;
12、拟征收山阳街道周杨村周杨五组集体所有土地10.9090公顷,其中农用地10.9061公顷(耕地9.1542公顷),建设用地0.0029公顷;
13、拟征收山阳街道周杨村周杨六组集体所有土地1.3002公顷,其中农用地1.3002公顷(耕地1.2044公顷);
14、拟征收山阳街道周杨村周杨七组集体所有土地7.7110公顷,其中农用地7.6498公顷(耕地6.7725公顷),建设用地0.0612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淮安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 20000元/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淮安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淮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zghaq.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5月2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分局(联系部门:政策法规科;电话:0517-85919847;邮编:2232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淮安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淮安区山阳街道办事处(电话:0517-85390002)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淮安区征补安置〔2023〕58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淮安区拟征告〔2023〕5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淮安区段)位于石塘镇建淮村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石塘镇建淮村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115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1155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淮安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 20000元/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淮安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淮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zghaq.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5月2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分局(联系部门:政策法规科;电话:0517-85919847;邮编:2232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淮安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淮安区石塘镇人民政府(电话:0517-87037020)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淮安区征补安置〔2023〕59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淮安区拟征告〔2023〕59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淮安区段)位于顺河镇崔周村村集体、四组、五组、九组、十组、十一组、十二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顺河镇崔周村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14.4131公顷,其中农用地14.0468公顷(耕地6.0344公顷),建设用地0.3663公顷;
2、拟征收顺河镇崔周村四组集体所有土地13.5944公顷,其中农用地13.5944公顷(耕地12.4859公顷);
3、拟征收顺河镇崔周村五组集体所有土地29.8389公顷,其中农用地29.8389公顷(耕地26.5221公顷);
4、拟征收顺河镇崔周村九组集体所有土地17.7009公顷,其中农用地17.7009公顷(耕地15.6619公顷);
5、拟征收顺河镇崔周村十组集体所有土地20.3681公顷,其中农用地20.3681公顷(耕地17.9575公顷);
6、拟征收顺河镇崔周村十一组集体所有土地13.2425公顷,其中农用地13.2425公顷(耕地11.6198公顷);
7、拟征收顺河镇崔周村十二组集体所有土地19.4063公顷,其中农用地19.4028公顷(耕地16.5694公顷),建设用地0.0035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淮安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 20000元/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淮安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淮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zghaq.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5月2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分局(联系部门:政策法规科;电话:0517-85919847;邮编:2232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淮安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淮安区顺河镇人民政府(电话:0517-85320012)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淮安区征补安置〔2023〕60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淮安区拟征告〔2023〕60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淮安区段)位于顺河镇官路村村集体、八组、九组、十组、十一组、十二组、十三组、十四组、十五组、十六组、十七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顺河镇官路村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8.0610公顷,其中农用地7.8393公顷(耕地2.7419公顷),建设用地0.2217公顷;
2、拟征收顺河镇官路村八组集体所有土地4.0218公顷,其中农用地4.0215公顷(耕地3.5535公顷),建设用地0.0003公顷;
3、拟征收顺河镇官路村九组集体所有土地8.5887公顷,其中农用地8.5879公顷(耕地7.4776公顷),建设用地0.0008公顷;
4、拟征收顺河镇官路村十组集体所有土地3.6767公顷,其中农用地3.6765公顷(耕地2.9807公顷),建设用地0.0002公顷;
5、拟征收顺河镇官路村十一组集体所有土地4.7725公顷,其中农用地4.7725公顷(耕地4.1332公顷);
6、拟征收顺河镇官路村十二组集体所有土地5.0543公顷,其中农用地5.0543公顷(耕地4.3405公顷);
7、拟征收顺河镇官路村十三组集体所有土地4.5312公顷,其中农用地4.5312公顷(耕地4.0494公顷);
8、拟征收顺河镇官路村十四组集体所有土地1.7634公顷,其中农用地1.7634公顷(耕地1.3538公顷);
9、拟征收顺河镇官路村十五组集体所有土地5.3444公顷,其中农用地5.3444公顷(耕地4.6941公顷);
10、拟征收顺河镇官路村十六组集体所有土地7.3129公顷,其中农用地7.3129公顷(耕地6.1711公顷);
11、拟征收顺河镇官路村十七组集体所有土地36.2671公顷,其中农用地36.1625公顷(耕地31.0618公顷),建设用地0.1046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淮安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 20000元/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淮安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淮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zghaq.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5月2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分局(联系部门:政策法规科;电话:0517-85919847;邮编:2232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淮安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淮安区顺河镇人民政府(电话:0517-85320012)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淮安区征补安置〔2023〕61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淮安区拟征告〔2023〕6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淮安区段)位于顺河镇镇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顺河镇镇集体集体所有土地0.0885公顷,其中农用地0.0885公顷(耕地0.015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淮安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 20000元/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淮安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淮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zghaq.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5月2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分局(联系部门:政策法规科;电话:0517-85919847;邮编:2232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淮安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淮安区顺河镇人民政府(电话:0517-85320012)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淮安区征补安置〔2023〕62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淮安区拟征告〔2023〕6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淮安区段)位于苏嘴镇大桥村十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苏嘴镇大桥村十组集体所有土地6.1513公顷,其中农用地6.0352公顷(耕地4.9707公顷),建设用地0.1161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淮安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 20000元/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淮安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淮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zghaq.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5月2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分局(联系部门:政策法规科;电话:0517-85919847;邮编:2232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淮安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淮安区苏嘴镇人民政府(电话: 0517-85189606)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淮安区征补安置〔2023〕63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淮安区拟征告〔2023〕6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淮安区段)位于苏嘴镇衡河村村集体、四组、五组、八组、九组、十二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苏嘴镇衡河村村集体集体所有土地8.4166公顷,其中农用地6.7526公顷(耕地0.1348公顷),建设用地1.6640公顷;
2、拟征收苏嘴镇衡河村四组集体所有土地18.2742公顷,其中农用地18.1850公顷(耕地15.7977公顷),建设用地0.0892公顷;
3、拟征收苏嘴镇衡河村五组集体所有土地7.9303公顷,其中农用地7.9187公顷(耕地6.9645公顷),建设用地0.0116公顷;
4、拟征收苏嘴镇衡河村八组集体所有土地10.4620公顷,其中农用地10.4600公顷(耕地9.6107公顷),建设用地0.0020公顷;
5、拟征收苏嘴镇衡河村九组集体所有土地14.1020公顷,其中农用地13.6396公顷(耕地12.3964公顷),建设用地0.4624公顷;
6、拟征收苏嘴镇衡河村十二组集体所有土地22.2827公顷,其中农用地21.1901公顷(耕地18.2875公顷),建设用地1.0925公顷,未利用地0.0001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淮安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 20000元/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淮安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淮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zghaq.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5月2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分局(联系部门:政策法规科;电话:0517-85919847;邮编:2232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淮安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淮安区苏嘴镇人民政府(电话: 0517-85189606)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淮安区征补安置〔2023〕64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淮安区拟征告〔2023〕6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淮安区段)位于苏嘴镇一心村村集体、一组、二组、五组、六组、七组、八组范围内。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苏嘴镇一心村村集体今天所有土地5.5520公顷,其中农用地5.1657公顷(耕地0.4680公顷),建设用地0.3863公顷;
2、拟征收苏嘴镇一心村一组集体所有土地3.9447公顷,其中农用地3.9429公顷(耕地3.5489公顷),建设用地0.0018公顷;
3、拟征收苏嘴镇一心村二组集体所有土地24.5262公顷,其中农用地24.1321公顷(耕地22.0250公顷),建设用地0.3941公顷;
4、拟征收苏嘴镇一心村五组集体所有土地0.3427公顷,其中农用地0.3427公顷(耕地0.2535公顷);
5、拟征收苏嘴镇一心村六组集体所有土地0.5292公顷,其中农用地0.5291公顷(耕地0.4647公顷),建设用地0.0001公顷;
6、拟征收苏嘴镇一心村七组集体所有土地17.1954公顷,其中农用地16.7313公顷(耕地14.8810公顷),建设用地0.4641公顷;
7、拟征收苏嘴镇一心村八组集体所有土地14.8794公顷,其中农用地14.6589公顷(耕地13.3319公顷),建设用地0.2205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淮安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 20000元/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淮安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淮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zghaq.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5月2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分局(联系部门:政策法规科;电话:0517-85919847;邮编:2232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淮安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淮安区苏嘴镇人民政府(电话: 0517-85189606)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淮安区征补安置〔2023〕65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淮安区拟征告〔2023〕6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淮安区段)位于苏嘴镇镇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苏嘴镇镇集体集体所有土地2.2914公顷,其中农用地2.1535公顷(耕地1.8045公顷),建设用地0.0751公顷,未利用地0.0628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淮安区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 20000元/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淮安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淮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zghaq.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5月2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分局(联系部门:政策法规科;电话:0517-85919847;邮编:2232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淮安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淮安区苏嘴镇人民政府(电话: 0517-85189606)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