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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882014336592B/2023-00019 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3-02-20
文  号 淮交〔2023〕29号 主  题 工信交通 体  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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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区直交通运输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程序,我局研究制定了《淮安市淮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和《淮安市淮安区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淮安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淮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程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案件)调查终结后的审核、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以下简称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参与案件审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审核分为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案件审核由办案机构自行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法制审核由执法大队负责实施。办案人员不得作为案件审核人员。

第五条 在作出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执法大队应按《江苏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苏交法〔2020〕1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拟作出减轻处罚决定的;

(二)拟作出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

(三)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或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对单位或其他组织处5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等符合处罚听证程序的案件;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执法大队应将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后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按照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和《区交通运输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淮交〔2023〕7号)相关规定,经局法规科复核后,报区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区交通运输局审委会对案件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不属于本级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有权部门处理;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经区交通运输局审委会批准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办案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九条 执法机构应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和相关听证内容,如拟采纳的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内容改变原认定的主要事实或者法律定性的,应当再次进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报区交通运输局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由局法规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淮安市淮安区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理工作,保证公正、及时审查重大行政审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局设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理工作。

第三条 审委会由区局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其他班子成员任委员,局法规科、主体办、执法大队分管负责人为组成人员。

第四条 审委会成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审委会实行会议制度,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的,可由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出席人数不得低于总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 对重大行政审批决定审理时,港航中心或公路中心负责符合性技术审查分管负责人、执法大队业务科室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审理时,执法承办机构和法规科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审委会可邀请派驻纪检组对廉洁情况进行监督,其他人员列席由主持人决定。

第七条 执法大队应将重大行政审批材料,或经法制审核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后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的相关文书,提交局法规科审核或复核,由局法规科报请召开审委会。

第八条 局法规科应当于召开审委会三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和相关审查材料送交审委会人员。

第九条 审委会会议议程如下:

(一)重大行政审批事项

1.执法大队业务科室负责人汇报审批事项有关情况;

2.港航中心或公路中心分管负责人汇报符合性技术审查意见;

3.局法规科汇报法制审核意见;

4.会议成员询问审批事项有关问题并发表意见;

5.主持人归纳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

1.执法大队办案机构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裁量理由、处罚建议、存在问题等;

2.执法大队法规科汇报法制审核意见;

3.执法大队分管负责人汇报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意见;

4.会议成员询问案件有关问题并发表意见;

5.主持人归纳并提出处理意见。

局法规科应当制作审委会记录,如实记录参会人员发言内容,交参会人员签名后归入案卷。

第十条 审委会参会人员应当对会议讨论情况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审委会是区局审理案件的最高议事机构,审委会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承办机构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须经审委会主任批准后再次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局法规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