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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320882469555070P/2022-00057 发布机构 淮安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3-24
文  号 淮政发〔2022〕43号 主  题 政府文件 体  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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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区直、镇街(园区)税收收入范围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区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税收收入秩序,合理划分区直与各镇街(园区)之间的税收收入范围,适应区与镇街(园区)财政体制管理的需要,现对区直、镇街(园区)之间的税收收入范围划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税收范围划分的基本原则

(一)属地原则。税收范围的划分原则上以归属地为准,归属地即指现有的镇街(园区)行政区划范围。存量纳税人以注册地为税收归属地,注册地址与生产经营地址不一致的,以生产经营地址为准;外来报验的建筑工程项目,以项目所在地为准;涉及区划调整的,以区划调整后的归属地为准。

招商引资企业、总部经济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其他特定税源等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调整后纳入归属地统计。

(二)先区直后镇街(园区)原则。由于区直税源分散在各镇街(园区)税收归属地,为保证区直税源稳定,防止镇街(园区)和区直之间互挖税源,现有存量税源和新增税源划分时,要坚持区直优先认定,再由镇街(园区)认定。

(三)谁招引归谁原则。适用于招商引资企业、总部经济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归属地认定。由招商引资单位提供招引证据材料,经区考核办认定后,纳入招引单位归属地统计。镇街(园区)和区直部门联合招引的,只认定给第一招引单位,其他单位不共享;区直部门招商引资的企业,落户在经济开发区的纳入经济开发区统计,落户在镇街(园区)的,纳入镇街(园区)统计;镇街(园区)招商引资企业落户经济开发区的,收入归镇街(园区)统计。财力以2020年为基数,归属镇街(园区),从2021年起超收部分镇街(园区)与经济开发区按照2:8比例分成。总部经济企业归属地认定。区直部门单独招引的总部经济纳入注册地所在镇街(园区)统计,区直部门和镇街(园区)联合招引的总部经济纳入联合招引的镇街(园区)统计,镇街(园区)单独招引的总部经济企业归镇街(园区)统计。镇街和园区联合招引的总部经济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四)特定税源,特别认定原则。因税源交叉多,划分难度大,城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全区个人缴纳的契税、全区耕地占用税、向上争取的免抵调指标、委托代征点税收等特定税源全部归区直。城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淮城街道、河下街道、山阳街道、经济开发区的行政区划范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区直、镇街(园区)税收范围

(一)区直税收范围

1.区属企业税收,包括区属国有企业(控股)、区属集体企业及其子企业缴纳的税收;

2.驻淮央企、省属企业税收,包括金融、保险、证券、邮政、电信、烟草、供电等缴纳的税收;

3.项目所在地在城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税收(项目所在地在各镇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税收归所在镇所有);

4.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缴纳的税收;

5.城区个人缴纳的契税;

6.向上争取的免抵调指标;

7.各委托代征点税收

8.区直其他税收。

(二)镇街(含国信工业园、绿色建造产业园)税收范围

1.镇街行政区划范围内本土企业税收;

2.镇街招商引资企业税收;

3.镇街招引的总部经济企业税收;

4.镇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缴纳的税收;

5.镇街其他税收。

(三)经济开发区税收范围

1.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本土企业税收;

2.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企业税收;

3.经济开发区招引的总部经济企业税收;

4.经济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缴纳的税收;

5.经济开发区其他税收。

三、税收划分工作的组织

税收划分工作由区财政局牵头,区税务局密切配合,各镇街(园区)和相关部门参与,以2020年12月31为时点,依据税收范围划分的基本原则和区直、镇街(园区)税收范围,对全区所有税源进行重新界定,以界定后的税源调整收入基数,重新下达目标计划,并作为财政体制测算调整的基础依据。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增税源的,按照本文件精神确定税收归属。

税源归属有争议的,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税务局、区考核办等相关单位,依据我区税收划分的基本原则、范围和有争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界定。

四、税收收入的统计

从2021年1月1起,区税务局按月将税收基础数据提供给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根据我区税收划分的基本原则和范围进行统计。

五、纪律要求

各镇街(园区)要严格遵守税源划分的基本原则和范围,镇街(园区)之间不得互挖税源,镇街(园区)不得挖区直税源。涉及税源划分的镇街(园区)和区直各单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扰乱税收统计秩序。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持原则,准确界定税收归属,准确统计税收数据,努力营造我区税收征管统计的良好秩序。

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由区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六、本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本通知由区财政局和税务局负责解释。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