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20882469555070P/2021-00057 | 发布机构 | 淮安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
文 号 | 淮政规〔2021〕1号 | 主 题 | 规范性文件/政府文件 | 体 裁 | |
组配分类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有效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淮安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防范串通投标、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十七届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防范串通投标、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效,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和挂靠、项目实施过程中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办法(试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指淮安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以及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承接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对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并提出处罚建议转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区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实施现场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成立防范串通投标、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领导小组负责指导防范全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日常工作开展,研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防范具体工作,并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各职能机关按其职责分工开展打击串通投标、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各项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建立串通投标、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查处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协调处理查处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组织开展打击政府投资工程串通投标、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的专项整治活动。各成员单位要加大对防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工作的宣传力度。
第二章 串通投标、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监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根据相互约定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文件的;
2.根据相互约定撤回投标的;
3.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4.按照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的;
5.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七)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一致性错误的。
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交通、水利等行业有其认定标准的从其规定):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交通、水利等行业有其认定标准的从其规定):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九条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交通、水利等行业有其认定标准的从其规定):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第三章 建设单位管理内容和职责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招标活动和施工现场管理,使用电子科技、完善制度等方式,减少挂靠、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依法依规开展串通投标、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的排查,实现项目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公正,建设现场的合法开展。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招标人)应加强招投标管理。
(一)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
(二)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招标、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项目、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规定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项目(房建市政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项目、政府集中建设的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含社会代建项目)项目),推荐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招标人应当按照《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将拒绝“近两年内因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串通投标、挂靠、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受到行政处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条款纳入招标文件。(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前推两年)
(四)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企业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不串通投标、不挂靠、不弄虚作假、不转包、不违法分包等行为的书面承诺。
(五)招标人应采用电子交易平台开展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用“不见面开标大厅”开标,使用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通过远程评审、暗标、横向评审等电子科技手段减少串通投标的发生。
(六)招标人在评审阶段应要求评标委员会采用评标系统“雷同性分析”模块(mac码、造价锁号)、投标文件内容错误一致性排查等方式排查串通投标线索。
(七)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约定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允许变更情形和允许变更的处罚条款。建设单位同意变更的,必须对变更原因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交通、水利等行业对人员配备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八)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发现中标单位有串通投标、挂靠、转包情形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或同等罚款的相关条款;有违法分包情形的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或同等罚款的相关条款。
(九)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约谈拟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如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在约定时间内无故不参加约谈,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约谈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面谈、影音录像、视频约谈等。
(十)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在签订合同前约见并核实项目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身份。对于证实授权委托人不是中标单位员工、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无故不参加约见,或不能提供相关资格证书、与中标单位养老保险证明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招标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或者挂靠行为的,应当依法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应履行挂靠、串通投标排查义务,发现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应当否决其投标,并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现场排查。在施工单位进场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对中标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进行排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
第四章 投标人(中标单位)责任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诚信投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出借资质。
第十八条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或者挂靠行为的,其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因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挂靠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第十九条中标单位在中标后应严格按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转包、不得违法分包。
第二十条中标单位有串通投标、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罚(交通、水利等行业有其处罚标准的从其规定):
(一)对认定有串通投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六)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七)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第五章 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内容及职责
第二十一条招投标监管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众公开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招投标环节(招标公告发布至中标通知书发放),发现存在串通投标、挂靠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向招投标监管机构进行投诉或举报;在项目实施阶段,发现有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应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投诉或举报需提供相关证据或有效线索。招投标监管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及举报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于举报查证属实的,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商后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二十二条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坚持备案管理、过程监督、依法查处的监管方式,加大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备案、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力度,发现相关单位或人员存在串通投标、挂靠等违法情形时,及时纠正、制止并依法依规调查,必要时可责令暂停该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区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充分利用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监管、信用评价管理、资质资格监管、行政执法检查、定期不定期突击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手段,积极开展对全区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依法对串通投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建立违法处罚公示机制。
(一)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串通投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相关平台公示。
(二)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涉及招投标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区标后办(区行政审批局),区标后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内容上传至“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信息—淮安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行政处罚公示版块”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招投标监管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招投标监督和处理投诉过程中,对于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区公安机关移交有关案件线索: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在收到招投标监管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涉嫌犯罪的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案件线索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及时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相关情况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公安机关立案后,招投标监管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仲裁机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存在串通投标、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应当将线索移交招投标监管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招投标监管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移交线索的处理情况应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公安机关与招投标监管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项目的串通投标、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招投标监管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联合公安部门共同查处,公安机关应予以协助。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串通投标、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时,发现涉嫌违纪或者犯罪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行政审批局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淮安区防范串通投标、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淮安区防范串通投标、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
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王 锐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李晓旭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陶正东 区行政审批局局长
王海兵 区财政局局长
王友胜 区住建局局长
孙 剑 区审计局局长
钟 鑫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胡华德 区水利局局长
胡光宏 区城建服务中心主任
王文红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夏 奕 区法院副院长
王永刚 区检察院党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行政审批局,陶正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85189605。
淮安区政府投资工程建项目防范串通投标、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管理办法(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