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采取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淮安区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8月30日下午17:00前通过电子邮件或者直接邮寄方式反馈至淮安区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叶飞,联系电话:0517-85198610,地址:淮安市淮安区经六路1号淮安市淮安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邮编:223200,电子邮箱:haqawb@163.com。
淮安市淮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28日
《淮安区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探索建立企业轻微违法行为不处罚制度,向社会公布不处罚事项清单,主动为企业发展提供容错支持,起草了《淮安区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清单》共列出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15项,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要坚持柔性执法和严格监管并重,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违法情节严重、再次发现同一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严格执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积极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积极探索涉企行政执法的新方法、新举措,认真学习掌握《清单》内容,熟悉具体运用的条件,准确把握执法的尺度,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轻微违法主体,应综合运用行政指导的方式,予以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警示告诫、规劝提醒、走访约谈、说服教育、示范帮助等,以非强制性行政执法手段代替行政处罚,同时提供跟踪指导、专家上门、技术帮助、法律咨询等多种服务,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三、不予处罚行为的适用程序。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纠正。当事人按要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经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批准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提醒建议书》后,该案件终止。当事人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清单》。
四、适用期限。《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淮安区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2、淮安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提醒建议书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