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上午,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在盱眙县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臧雪青出庭支持公诉,庭审通过央视《庭审现场》全程直播。
庭审现场,臧雪青检察长宣读起诉书,对四名被告人分别进行针对性讯问,通过多媒体示证分组展示全案证据。
起诉书指控,2023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刘某、李某、熊某某相约外出“打野味”,使用气枪猎捕野生动物以供食用。四名被告人在淮安区苏嘴镇章集村附近发现田间有四只白色“大鸟”。四人在明知“大鸟”系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共同商议将“大鸟”猎杀。随后,熊某某使用气枪射击“大鸟”,“大鸟”受惊飞离,四人又驾乘车辆搜寻,熊某某继续使用气枪多次射击,导致其中2只“大鸟”丧失行动能力。四人欲将击落的“大鸟”装袋带走时,被周边村民发现并阻拦。李某试图含糊蒙蔽村民未果,迫于压力只得将“大鸟”放回原处,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村民发现“大鸟”受伤严重后当场报警,2只受伤的白色“大鸟”不久后均死亡。经鉴定,2只被猎杀的白色“大鸟”为东方白鹳,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版)一级,价值为10万元/只。
东方白鹳作为珍稀鸟类,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全球数量仅9000只左右。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熊某某、杨某、李某四人猎杀东方白鹳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洪泽湖湿地野生动物资源,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造成现实危害。
法庭调查阶段,淮安区检察院邀请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东方白鹳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并对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危害性进行了阐述。
法庭辩论阶段,臧雪青检察长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对四名被告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进行充分论证,并对辩护人提出的主观不明知、主从犯认定、缓刑适用等意见进行有力答辩。
法庭全部采纳公诉机关事实认定及量刑建议,依法分别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刘某、李某、熊某某有期徒刑5年3个月至4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5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地方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成员等30余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