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建金管〔2025〕59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降低购房成本、促进住房消费等方面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动态调整机制,住房公积金贷款单方、双方缴存的贷款最高额度分别提高至84万元、120万元。
二、提高绿色建筑、改善型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家庭,购买经住建、资规部门认定的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新建商品住房)、改善型住宅(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上浮30%。
三、提高“以旧换新”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缴存人家庭出售本市自有住房1年内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
四、优化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对在本市购买住房的退役军人(退役时间在6个月内),视同正常缴存并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
五、优化住房套数执行标准。缴存人家庭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未结清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按首套房执行;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有未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按二套房执行,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视同该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取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动态调整机制中贷款次数限制。
六、扩大购房提取人范围。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购房提取人范围扩大至购房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取申请人须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且多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日期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二手住房购房日期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
本通知自2025年6月25日起施行,实施前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受理时贷款政策执行。以旧换新、绿色建筑、改善型住宅、多子女家庭、人才安居等贷款最高额度上浮政策不叠加享受。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