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
1、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费;(三)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2、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作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医药费如何处理?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在行政复议、复政诉讼期间,是否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
5、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是多少?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一)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一)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9、《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本人工资如何解释?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是多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我市支付标准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基准标准下浮10%。
11、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如何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13、工伤职工有哪些情形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14、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15、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如何处理?
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16、非法用人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何赔偿?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17、童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如何赔偿?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
十四、失业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十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如何确定?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
十六、失业人员应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动态物价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十七、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线下:本人持身份证或社保卡至淮安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淮安区翔宇大道1005号)1号窗口申请。
线上:江苏智慧人社小程序或江苏智慧人社APP申请。
十八、怎样核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55%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十九、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如何计算失业保险金期限?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十、什么情况下停止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
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十一、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企业具备以下条件:①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②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二十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的补贴标准是什么?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二十三、企业职工申领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 1 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领取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2)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所需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jndj.osta.org.cn)或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type=grbs)可查询到。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职工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二十四、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标准?
补贴项目 | 类别 | 等级 | 补贴标准 |
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A类 | 高级(三级) | 2000 |
中级(四级) | 1500 | ||
初级(五级) | 1000 | ||
B类 | 高级(三级) | 1800 | |
中级(四级) | 1200 | ||
初级(五级) | 800 | ||
C类 | 高级(三级) | 1500 | |
中级(四级) | 1000 | ||
初级(五级) | 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