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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解释

发布日期:2026-01-14  字号:[ ]

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高速公路部分)》、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均对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定了由交警设置。请问交通事故现场设置安全防护是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还是交警设置。

答: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负有在交通事故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义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高速公路部门)》等履行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相关职责。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义务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不能相互替代,实践中双方可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