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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案件具体包括哪些?

发布日期:2024-07-05  字号:[ ]

【问题】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其中,自由裁量权案件具体包括哪些?

【解答精要】

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内,基于行政理性,通过审慎裁量,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具体阐释】

“行政诉讼上和解之容许与否,取决于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指争执之法律关系)之处分权之限制” 。因此,行政诉讼的目的、构造及诉讼当事人、诉讼客体共同决定了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是原则,可调解的案件是例外,即行政诉讼调解是在有限范围内的调解。可调解的案件范围,系根据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无处分权确定,也就是判断当事人对于诉讼标的在法律上有无处分的权限,在事实上有无处分的可能。《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了三类可以调解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补偿案件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案件。三类案件的共同点都是行政机关在立法机关授权范围内,对其处理的事项(诉争的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处分权,这种处分性不是对公权力本身的处分,而是对权力行使方式和效果的选择权。

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某一行政行为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内,基于法定的考量因素和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审慎选择和酌情处理的余地。

根据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来自于立法机关的授权和赋予。“从法治主义的观点来看,行政裁量是由于该授权基于一定合理的理由而特别承认的,而并非行政权在原本的性质上就具有裁量权”。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补偿案件本身都有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因素。对于“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案件”,则是法律规范的明示和强调,即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仅限于“法律、法规”的授予,不包括规章及其以下规范性文件的授权。该类案件的识别,主要看诉争行政法律关系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诸如“可以”、“有权”、根据何种情况为何种行为、行为过程和结果的选择范围等,这些都是明示的裁量。还有一些未明示的裁量,就需要根据裁量的本质特征作出判断。

实践中,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行政处罚类案件中,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选择。

2.行政强制类案件中,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强制措施及实施方式的选择,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选择,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的行为。

3.行政机关在签订、履行、变更行政协议中的裁量行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是否授予裁量权具体判断)。

4.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对调查、听证的选择,对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

5.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其他行政过程(如政府信息公开等)中对于方式、顺序、时限、处理结果等的裁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