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某公司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案
基本情况:202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淮安某公司开展“厂中厂”专项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厂房二楼车间南侧和东侧的出口被封堵,疏散楼梯通道堆放杂物,未保持畅通。
处理结果:该公司二楼车间出口和疏散通道堆放杂物、未保持畅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