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基本情况:2025年07月18日,我局参加了公安局组织的成品油会办会,会上建淮派出所将一起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柴油的相关材料移交给我局。经查发现:该公司雇佣蔡某某、杨某某等人使用油罐车作为运输工具,在淮安区某停车场给路过的大货车等非法销售柴油,不符合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方式(其他经营,即批发不储存)。
处理结果:该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没收违法所得7319元(柒仟叁佰拾玖元),并处人民币140000元(壹拾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